目前住房租賃市場的主體大部分是散戶對散戶,租金調控的手段少、難度大。《條例》禁止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哄抬租金、捆綁消費、捏造散布漲價信息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提出要防止企業在資本的助推下惡性競爭,炒作、推高租金,同時防止“租金貸”異化為融資手段,防範企業營造“資金池”,從制度上遏制企業盲目擴張、跑馬圈地的衝動,降低長租公寓暴雷風險。《條例》還規定,租金明顯上漲或可能明顯上漲時,北京市政府可採取漲價申報、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漲幅等價格干預措施穩定租金水平。
群租也是租房市場的頑疾,對此,《條例》嚴禁群租,規定人均使用面積和每個房間居住人數須符合規定。
《條例》同時明確賦予街道辦、鄉鎮政府對違法群租的管理職責和處罰權,北京市將2013年以來開展的群租房治理實踐經驗上升為地方性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