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在懲治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違法犯罪人員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打擊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違法犯罪人員是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中的重要工作。除了依照刑法等法律對電詐分子依法懲處外,本法進一步完善了其他相關懲處措施。一是在刑法規定刑事責任的基礎上,對尚不構成犯罪的,規定了專門的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和拘留。二是規定對從事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和關聯犯罪的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記入信用記錄,並規定了有關懲戒措施。三是規定從事電信網絡詐騙違法犯罪人員,除依法承擔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外,造成他人損害的,還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四是規定限制出境措施,對前往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嚴重地區且出境活動存在重大涉詐活動嫌疑的,以及從事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可以限制出境。五是對從事各類涉詐黑灰產活動進行處罰,包括:非法買賣銀行卡、電話卡的,非法生產、銷售GOIP等涉詐設備的,提供有關涉詐支持、幫助活動的,都規定了罰款和拘留,情節嚴重的,還要根據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五、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在強化政府和部門反詐職責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加強政府和監管部門職責是建立完善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責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法這方面的規定主要有:一是規定國務院建立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機制,地方各級政府組織領導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開展綜合治理。各部門、各地之間要協同配合、快速聯動。二是規定公安機關牽頭負責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要完善機制、加強依法打擊工作,金融、電信、互聯網等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履行監管主體責任,負責本行業領域反詐工作。三是規定法院、檢察院要依法防範、懲治電信網絡詐騙活動,人民檢察院依法開展公益訴訟。四是在有關電信、金融、互聯網治理和綜合措施章節中,具體規定了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和防範職責。五是規定公安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打擊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提升合作水平,有效防範遏制。六是規定部門工作人員在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