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1日,東至縣檢察院向東至縣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在依法追究A公司、邵某平非法采礦刑事責任的同時,訴請判令A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邵某平連帶賠償因非法采礦行為導致的生態修復、評估鑒定、懲罰性賠償金等共計2872.6667萬元。10月15日,東至縣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A公司、邵某平犯非法采礦罪追究刑事責任並處罰金,追繳A公司違法所得2798.1萬元;同時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A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22年2月7日,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該案調查階段,東至縣檢察院考慮訴訟時間長,如不及時進行修復,環境損害將進一步擴大,遂與有關職能部門通過圓桌會議的方式,督促A公司加快環境治理工程進度,促成政府墊資890萬元用於應急修復治理,在本案起訴前即完成了礦山基礎修復和部分生態復綠。2021年12月,池州市人民檢察院組織部分省人大代表、人民監督員、專家視察涉案現場修復情況。目前,案涉礦山修復治理工程經驗收合格。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確定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時,綜合考慮生態環境損害情形、行為人主觀故意等多方面因素提起懲罰性賠償請求,並依據生態修復成本、被告人認罪態度及經濟情況確定了懲罰性賠償金比例,體現了民法典嚴格保護環境資源的立法精神。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公益訴訟職能,在刑事證據固定後,靈活運用圓桌會議等方式,促成職能部門和行為人及時開展生態環境修復工作,有效保護受損生態環境。
河南省南樂縣人民檢察院訴
吳某坤等人非法采礦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