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在調查取證中,四分院公益訴訟部門負責人吳軍發現,老付一直依靠種地維持生計,10萬元的賠償對他來說難以承受。
經商討,公益訴訟檢察官們提出了“勞務代償”的修複方式。“結合付某具有豐富的鳥類知識及飼養經驗這一情況,可以通過為野生動物保護提供勞務折抵賠償金。”吳軍提出了這個替代性修複方式。“按照每月1700元的工資,等個五六年,我的管護勞動就能折抵賠償金了。”老付說。
在實踐中,新型侵權行為不斷出現。“當涉及不特定的公衆利益時,我們要把握積極與穩妥的原則,探索民事公益訴訟賠償的新路徑。”彭勁榮說。
改變的不只是賠償路徑,更是當事人對法律的敬畏之心。
警察來敲門時,周明(化名)才知道自己獵捕小靈貓是違法的。歸案後,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檢察院主動與江津區林業局對接,促成周明與江津區林業局達成生態損害賠償協議。周明除履行生態損害賠償費1.2萬元,還主動繳存生態修複金1萬元。現在,走進江津區的一家鄉鎮農貿市場,總能看到周明的身影,“我們住在大山邊,野生動物吃不得喲!它們受法律保護,法律紅綫不能踩。”周明一邊發放宣傳册,一邊宣傳野生動物保護知識。
《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中提出要“探索建立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制度”。為了讓民事公益訴訟的賠償路徑更加清晰,重慶司法部門一直在司法實踐中不斷摸索。今年4月,重慶市應急管理局、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司法局共同召開探索建立安全生產領域懲罰性制度座談會。“生產經營單位故意違反法律規定造成重大事故,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嚴重侵害的,可以在綜合考慮違法性質、情節後果、主觀惡意、行政處罰、刑事責任、賠償能力等因素的基礎上,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在法律規定的賠償範圍內,探索提出懲罰性賠償請求。”彭勁榮告訴記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