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2月6日電/據人民日報報道,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指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複興,關鍵在黨”,強調“堅持制度治黨、依規治黨”“完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持之以恒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深入推進新時代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以黨的自我革命引領社會革命,必須堅持制度治黨、依規治黨。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創造性提出堅持依規治黨,注重發揮黨內法規在管黨治黨、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中的重要作用。新時代新征程,要不斷完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切實提升黨內法規治理效能,確保黨在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歷史進程中始終成為堅強領導核心。
黨內法規制度為黨的建設提供制度保障
我們黨歷來重視黨內法規制度建設,注重運用黨內法規管黨治黨、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1921年,黨的一大通過中國共產黨第一個綱領。黨的二大通過第一個黨章,對黨員條件、黨的各級組織和黨的紀律等作出具體規定,為立黨管黨提供了總章程。1938年10月,毛澤東同志在黨的六屆六中全會的報告中指出:“為使黨內關系走上正軌,除了上述四項最重要的紀律外,還須制定一種較詳細的黨內法規,以統一各級領導機關的行動”,在黨的歷史上首次明確提出“黨內法規”概念。黨的六屆六中全會通過了《關於中央委員會工作規則與紀律的決定》《關於各級黨部工作規則與紀律的決定》《關於各級黨委暫行組織機構的決定》等重要黨內法規,首次對黨的各級組織的權力運行提出具體規範,奠定了黨的領導制度的基礎。
新中國成立後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面對新的考驗,我們黨總結歷史經驗教訓,強化黨內法規在黨的建設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以健全民主集中制為重點加大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力度,努力實現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前夕的中央工作會議上,鄧小平同志指出:“國要有國法,黨要有黨規黨法。黨章是最根本的黨規黨法。沒有黨規黨法,國法就很難保障。”1990年7月印發的《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明確了黨內法規的概念內涵,對黨內法規的名稱、制定原則、制定程序等作出具體規定。此後,黨內法規制定工作逐步進入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軌道。《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等一大批黨內法規相繼出台,并不斷修訂完善,為黨開創、堅持、捍衛、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