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肥倍思恩醫療技術有限公司商業賄賂案中,當事人與某縣人民醫院耳鼻喉科簽訂協議,以給付科研費用的方式,使得其經營的矯正用耳模型進入縣人民醫院推廣銷售,共計銷售178個,當事人工作人員白某某分2次以現金方式支付給縣醫院耳鼻喉科科研費用3.5萬元。
“廣義上的商業賄賂涵蓋商業活動中違反公平競爭原則,為謀取商業利益而發生的一切賄賂行為。”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告訴記者,這些行為既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下的賄賂,也包括刑法下公職賄賂(如賄賂政府官員、國有企業及員工等)及非公職賄賂。
如在工程建設、醫療衛生等領域,不少商業賄賂案件中的行賄對象為公職人員。去年3月,原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城市建設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任活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60萬元,其主要行賄人樓某某是從事安裝分包工程的個體經營戶,多次向任活行賄逾235萬元,從而獲得多個項目中的工程業務。
“商業賄賂的一個典型表現就是尋租腐敗,一些商人為了謀取自身的不正當利益向手中掌握壟斷權力的公職人員行賄。”莊德水說,受賄行賄是商業賄賂的一體兩面,既要嚴懲受賄方,也要注重對行賄的查處和治理,從社會主體、行為主體兩頭推進,不斷壓縮商業賄賂蔓延的腐敗空間。
2021年9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會同多部門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意見》,明確了懲治行賄的五類重點,其中就包括實施重大商業賄賂。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案件監督管理室有關負責同志表示,這既是落實《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要求,也是順應廣大市場主體呼聲、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的重要舉措。
記者注意到,多地紀檢監察機關正在探索實施行賄人“黑名單”制度。例如,浙江省杭州市紀委監委開展行賄人情況向有關單位通報工作,由相關單位按照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和資格資質限制等處理;江蘇省張家港市紀委監委推動相關部門建立多個數據庫,將存在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醫藥企業和供應商、代理商納入醫療機構採購“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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