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從數據基礎制度構建視角,以數據產權、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四個方面為重點,給出了及時的、關鍵的指導意見。《意見》提出,建立保障權益、合規使用的數據產權制度,涉及數據產權的結構性分置制度,公共數據、企業數據、個人信息數據的確權授權機制,以及數據要素各參與方的合法權益保護機制等;建立合規高效、場內外結合的數據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涉及數據的全流程合規和監管規則體系,規範高效的數據交易場所,數據要素流通和交易服務生態,數據安全合規有序的跨境流動機制等;建立體現效率、促進公平的數據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包括由市場評價貢獻、按貢獻決定報酬的機制和政府對數據要素收益分配的引導調節作用;建立安全可控、彈性包容的數據要素治理制度,涉及政府的數據治理機制,企業的數據治理責任,以及社會力量多方參與的協同治理等。《意見》從多個層次、多個維度給出了數據要素市場化的路徑機制,綜合統籌數字經濟發展和數據安全保障、制度優勢下的頂層規劃和市場機制的配置調節、頂層框架基本規範和足夠的創新探索空間等,為推動數據要素高效有序流通與公平競爭,建設統一有序開放的數據要素市場,構建安全發展共生繁榮的數字經濟生態打下了良好基礎。
文章分析,《意見》具有三個重要特色:
凸顯了發展導向。《意見》以“做強做優做大數字經濟”為基調,以“堅持共享共用、釋放價值紅利”“強化優質供給、促進合規流通”“深化開放合作、實現互利共贏”為原則,明確了促進發展的鮮明主導向。如,探索數據產權結構性分置制度,淡化了數據的“所有權”,更多強調“持有權、加工使用權、經營權”等,這對在當前缺乏共識情況下,擱置爭議,構建有效高效的數據產權運行機制,明晰在數據生產、流通、使用過程中各參與方的合法權利,最大化數據價值的釋放,提供了可行途徑和方案。在流通交易方面,強調“在使用中流通、場內場外相結合”“有序發展跨境流通和交易”,探索“公共數據有償使用政府指導定價”和“企業、個人數據市場自主定價”結合的價格機制。在收益分配方面,明確要“擴大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範圍和按價值貢獻參與分配渠道,完善數據要素收益的再分配調節機制”,有利於在保障基本權益前提下,鼓勵發揮各參與方積極性,並盡可能最大化各參與方收益。
有利於可操作性。《意見》雖然定位於宏觀指導,但是在不少方面已具備實際可操作性。如,數據產權的結構性分置框架和不同類別數據的分類分級確權授權制度,個人授權前提下的數據采集、持有、托管和使用,數據交易場所的構建規範等。
留足了創新空間。《意見》給出了數據基礎制度的頂層框架設計,同時,對一些當前未決問題也留下了進一步創新探索的空間,如“探索數據資產入表新模式”“探索建立數據跨境分類分級管理機制與合作新途徑”等。此外,《意見》也明確要“積極鼓勵試驗探索”“堅持頂層設計與基層探索結合”,鼓勵支持先行先試,引導推動技術和產業應用創新,並建立創新容錯機制。
總體看,《意見》的出台,為中國促進數據要素化的相關制度建設奠定了基礎,發出了動員令。後續需要各部門、地方政府、行業聯盟、企事業機構等在《意見》給出的指導和框架下,加大實踐、創新和探索,為制度的建立健全添磚加瓦、貢獻智慧、經驗乃至教訓。數據制度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尚在起步探索期,仍有較長的路要走。制度體系構建需要做好頂層設計,更需要留足創新探索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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