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築牢個人信息保護最後一道防線
http://www.CRNTT.com   2023-01-14 09:01:00


  中評社北京1月14日電/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35批共4件依法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刑事指導性案例,明確對人臉識別信息、居民身份證信息、社交媒體賬號、手機驗證碼等公民個人信息的刑法保護,有效回應了社會公眾關切,化解了刑事司法中個人信息保護的一些疑難問題。

  我國刑法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條款誕生於前數字經濟時代,是在專門立法即個人信息保護法誕生之前的“先行立法”,其率先通過刑事制裁打擊嚴重侵犯個人信息權益的行為,而與之相對應的民事與行政立法卻長期闕如。隨著數字經濟時代到來以及個人信息保護法頒布實施,“兩個時代”立法並存的規範現實,以及實踐中不斷增加的個人信息保護的司法訴求,對公民個人信息的刑法保護提出了多重挑戰,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個人信息保護範圍隨時代發展發生變遷。技術的不斷進步和社會的快速發展重塑了個人信息的保護範圍,一些信息過去沒有被認定為個人信息,現在卻被認為具備了個人信息的屬性,依法應當受到刑法保護。以電話號碼為例,過去司法機關傾向於認為電話號碼沒有達到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相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程度,不是刑法所保護的“公民個人信息”。而在當下,實名登記制的實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電話號碼的可識別性,加之電話號碼的洩露常常是電信詐騙等違法犯罪的源頭,因此有必要對電話號碼及其衍生信息予以強化保護。此次發布的指導性案例“羅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明確,電話號碼屬於能夠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自然人狀況,手機驗證碼具有識別、驗證個人身份的通信內容,二者均屬於刑法所保護的個人信息範疇。

  二是對於新型個人信息如何通過刑法進行保護。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相關規定,人臉(生物)識別信息屬於敏感個人信息,需要受到特別保護。在當今時代,由於人臉信息的易獲取性以及無感抓拍等行為具有普遍性,如果刑法不加甄別地將所有人臉信息均認定為個人信息,則凡是未經信息主體同意發布包含他人人臉信息的照片、短視頻等行為都有可能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由此勢必製造出大規模的犯罪化,這恐怕與社會生活現實以及刑法謙抑性理念相違背。基於此,指導性案例“李開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側重於禁止以非法技術手段處理人臉信息,明確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的人臉信息以及基於人臉識別技術生成的人臉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識別性,屬於刑法規定的公民個人信息,適度限定了侵犯人臉信息涉罪的成立範圍,從而既有效保護了人臉信息,又避免將刑法處罰範圍擴張得過寬過廣。

  三是如何協調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之間的銜接。由於個人信息保護法頒布實施後,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並沒有作出對應調整,因而個人信息保護法和刑法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程度的制度斷層。為了進一步明確裁判規則,指導性案例“李開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明確人臉信息屬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在堅守罪刑法定原則的同時關照了個人信息保護法關於敏感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指導性案例“聞巍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對居民身份證件信息內容的規範解構,以及指導性案例“熊昌恒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對社交媒體賬號中已公開個人信息的公開範圍、目的與用途的審查,均體現了刑事司法在個人信息犯罪認定時注重刑法與個人信息保護法的有序銜接。

  在個人信息保護法頒布實施、刑事司法解釋尚未來得及修改的“關鍵過渡期”,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這批指導性案例明確裁判規則,使得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更加有章可循,進一步築牢了以刑法為保障的“最後一道防線”。指導性案例一方面明確,要在恪守罪刑法定原則的基礎上靈活解釋構成要件,參酌援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前置法中的有關規定,合理認定侵犯個人信息犯罪,實現對人臉信息等新型個人信息的合理保護。另一方面,指導性案例也明確要堅守刑法的謙抑性,以便在公民個人信息有效保護與數字經濟健康發展之間尋求合理平衡。

  來源:法治日報  作者:夏偉(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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