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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狗肉可囚半年 走私罪更重
http://www.CRNTT.com   2023-02-10 10:18:08


  中評社北京2月10日電/據大公報報導,早於1950年代,香港出售及食用貓狗或管有貓狗屍體意圖食用均屬違法,隨時身陷囹圄。按照《貓狗規例》第22條列明,屠宰狗隻或貓隻或將牠們的肉當作食物出售,都屬嚴重罪行,違者最高可被罰款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另外,這次事件中相關貓狗肉食若是進口,屬於違法走私,根據《進出口條例》,走私屬於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被罰款200萬元及監禁七年。

  律師梁永鏗表示,在香港無論以任何形式買賣貓狗肉類均屬違法,“相關規例並沒有例明是煮熟定未煮熟,即是無論塊肉是生還是熟,出售或購買均是犯法。”他又指,相關肉類雖然不是在港生產,但買賣雙方不能以此作抗辯理由,而售賣商販的刑責更重,且不能以“不知道是狗隻或貓隻的肉類”作為辯解理由,“就好像我請你食漢堡包,但包內的肉類是貓狗的肉,食客可以不知道,但賣家方面一定有責任。”他又重申,賣方必須清楚其售賣物品的相關資料,故難逃避責任。買方及食家購買相關貓狗肉食,同樣是幹犯《貓狗規例》,若判罪成便會得到相關的懲罰。梁永鏗又稱,若有關貓狗肉由內地入口,亦涉及違法走私的問題,相關部門應作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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