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進一步優化轉移支付結構。按照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規範轉移支付分類設置,釐清邊界和功能定位。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事權與支出責任,逐步推進轉移支付制度改革,形成以均衡地區間基本財力、由地方政府統籌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轉移支付為主體,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相結合的轉移支付制度。屬於中央事權的,由中央全額承擔支出責任,原則上應通過中央本級支出安排,由中央直接實施;隨著中央委托事權和支出責任的上收,應提高中央直接履行事權安排支出的比重,相應減少委托地方實施的專項轉移支付。屬於地方事權的,由地方承擔支出責任,中央主要通過一般性轉移支付給予支持,少量的引導類、救濟類、應急類事務通過專項轉移支付予以支持,以實現特定的政策目標。屬於中央地方共同事權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擔支出責任,中央分擔部分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委托地方實施。
其二,進一步規範一般性轉移支付制度。建立一般性轉移支付穩定增長機制。逐步將一般性轉移支付中屬於中央委托事權或中央地方共同事權的項目轉列專項轉移支付,屬於地方事權的項目歸並到均衡性轉移支付,建立以均衡性轉移支付為主體、以老少邊窮地區轉移支付為補充並輔以少量體制結算補助的一般性轉移支付體系。加強一般性轉移支付管理,科學設置均衡性轉移支付測算因素、權重,真實反映各地的支出成本差異,建立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鈎機制,促進地區間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規範老少邊窮地區轉移支付分配,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建立激勵約束機制,採取適當獎懲等方式,引導地方將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投入到民生等中央確定的重點領域。
其三,進一步加強專項轉移支付管理。清理整合專項轉移支付,嚴控新設專項轉移支付項目。清理整合要充分考慮公共服務提供的有效性、受益範圍的外部性、信息獲取的及時性和便利性,以及地方自主性、積極性等因素。建立健全專項轉移支付定期評估和退出機制,對其中目標接近、資金投入方向類同、資金管理方式相近的項目予以整合,嚴格控制同一方向或領域的專項數量。新設立的專項應有明確的政策依據、政策目標、資金需求、資金用途、主管部門和職責分工。規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做到每一個專項轉移支付都有且衹有一個資金管理辦法。資金管理辦法要明確政策目標、部門職責分工、資金補助對象、資金使用範圍、資金分配辦法等內容,逐步達到分配主體統一、分配辦法一致、申報審批程序唯一等要求。
其四,進一步完善省以下轉移支付制度。省以下各級政府要比照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制度,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轉移支付制度。與省以下各級政府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相適應,優化各級政府轉移支付結構。對上級政府下達的一般性轉移支付,下級政府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統籌用於相關重點支出;對上級政府下達的專項轉移支付,下級政府可在不改變資金用途的基礎上,發揮貼近基層的優勢,結合本級安排的相關專項情況,加大整合力度,將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領域相關的專項轉移支付整合使用。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為增強轉移支付制度的規範性和權威性,為改革提供法律保障,還需要加快轉移支付立法,盡快研究制定轉移支付條例,條件成熟時推動上升為法律。通過加強法治建設,進一步推動轉移支付資金提質增效,助力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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