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觀點認為,民間救援者犧牲是因為救援不專業的結果,其不該被認定為“英雄”。毫不客氣地說,這種觀點是對民間救援隊員的誤讀和偏見。褒揚見義勇為重在弘揚和鼓勵人們團結互助、樂於救人、舍身忘我、勇於搶險救災的精神和行為,而非只注重結果。既然是搶險救災,就說明救援者面臨的困難和險情複雜多變,且情況十分緊急。如果此時還要求救援者在考慮周全後方可施救,可能會延誤救援,造成較大損害。
民間救援並不是非專業的代名詞。相反,一些民間救援力量在水下打撈、登山救援、潛水等方面具有不可忽視的豐富經驗和專業度。在一些救援行動中,民間救援團隊所發揮的作用不可小覷。如據北京藍天救援隊發布的數據,截至8月1日上午11點,北京藍天救援隊出勤563人次,出勤車輛263車次,在房山區、門頭溝區完成轉移1680餘人、轉移車輛22輛、生命救助210餘人。
這些投身搶險救災一線的救援隊員提供的是公益服務,並未從救援服務中獲取報酬。且一些民間救援團隊往往經費不足,甚至沒有資金為志願者購買保險,不少隊員還要自費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一旦這些救援隊員在搶險救災時發生意外導致傷殘或犧牲,其本人或家人將面臨不小的困難。
故理當善待這些志願者,不能讓其憑著一腔熱血參與搶險還要自擔風險。根據《烈士褒揚條例》,公民在搶險救災或者搶救、保護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公民生命財產犧牲的,評定為烈士,享受相應的保障待遇。根據《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見義勇為指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與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作鬥爭或者搶險救災的行為。因此,相關部門應積極落實犧牲的民間救援隊員的權益保障,對其家人、子女有貼心、長期的關愛與保障,以慰英雄在天之靈,體現對見義勇為的高度肯定及褒揚,讓公眾切實感受到好人有好報的現實樣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