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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資產福建被罰440萬
http://www.CRNTT.com   2023-08-13 17:04:07


  中評社北京8月13日電/據中國經濟網報導,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近日披露的福建監管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閩金罰決字〔2023〕6號)顯示,中國東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投資資金違規投向四證不全的房地產項目;收購非金債權未盡職。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福建監管局依據《關於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第一條,《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規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收購業務的通知》第二點、第三點,《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第五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對東方資產管理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合計處以440萬元罰款,對陳澤、宋木江、林熙、林向魁分別給予警告。

  福建監管局2015年6月30日發文顯示,該局准予宋木江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福州辦事處副總經理的任職資格。
  
  《關於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第一條規定:

  嚴格房地產開發貸款管理 

  對項目資本金(所有者權益)比例達不到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的項目,商業銀行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貸款;對經國土資源部門、建設主管部門查實具有囤積土地、囤積房源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商業銀行不得對其發放貸款;對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業銀行不得接受其作為貸款的抵押物。

  商業銀行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的貸款只能通過房地產開發貸款科目發放,嚴禁以房地產開發流動資金貸款或其他貸款科目發放。

  商業銀行發放的房地產開發貸款原則上只能用於本地區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得跨地區使用。對確需用於異地房地產開發項目並已落實相應風險控制措施的貸款,商業銀行在貸款發放前應向監管部門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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