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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業證券及其分析師各收警示函
http://www.CRNTT.com   2023-08-28 16:50:50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公司出現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四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採取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全文:

  關於對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客戶服務行為內部控制和合規管理不到位,個別分析師的發言內容不夠審慎,不符合《發布證券研究報告執業規範》(2020年修訂)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以下簡稱《合規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四項的規定。

  根據《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你公司應引以為戒,認真查找和整改問題,持續完善內部控制,對相關人員進行問責,並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措施不停止執行。

  福建證監局

  2023年8月3日

  關於對李雙亮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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