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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評:讓人臉信息得到更有效保護
http://www.CRNTT.com   2023-08-28 16:17:31


  中評社北京8月28日電/網評:讓人臉信息得到更有效保護

  來源:人民日報 作者:金歆

  小區門禁、賬號登錄、超市付款……近年來,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場景不斷豐富,在便利生活的同時,技術的不規範使用也對個人信息保護提出了挑戰。比如,有的商家暗中對人臉信息進行統計分析,用於商業營銷,甚至進行“大數據殺熟”;隨著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發展,人臉信息甚至還可能被用於電信詐騙等不法行為。合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的同時,如何更有效地防止信息洩露,成為當務之急。

  長期以來,有關部門對人臉識別技術採取了不少監管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相關法律也對人臉識別的應用場景、使用目的、責任認定等作出規範。但有些規定比較籠統,需要進一步細化。不久前,國家網信辦公布《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管理規定(試行)(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就人臉識別技術的使用條件、使用禁則、備案要求、數據保護、設備管理等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對保護個人信息權益、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具有現實意義。

  當前,我國對出售公民個人信息、詐騙等涉嫌犯罪或嚴重違法的行為,打擊力度較大,但對部分商家“無感知收集”“一攬子收集”人臉信息等現象,監管力度較弱。有一些人認為人臉信息無關緊要,低估人臉信息洩露的危害性。要看到,人臉信息這樣的生物特徵具有唯一性、難以改變的特性,一旦洩露,比數字密碼丟失更難得到有效補救。因此,用好人臉識別技術,必須做好從數據收集、使用到備案、删除等全過程監管,並提供較高級別的安全保護。

  規範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應成為絕對的關鍵詞。首先要把住信息采集入口關。徵求意見稿提出,衹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並採取嚴格保護措施的情形下,方可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這樣具有很強針對性的界定,能有效防止人臉信息的非必要采集。比如,在健身房、書店等消費場景中,即便智能設備更加便捷,也應把消費方式的選擇權交給消費者,而不能把采集人臉信息作為前置條件。確有必要時,應當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或者依法取得書面同意。以當事人知情、同意為基礎,確保個人信息主體享有撤回授權的權利等,有助於為新技術規範應用劃清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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