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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時期國際商事調解的機遇挑戰
http://www.CRNTT.com   2023-10-06 20:17:45


 
  第四,香港的調解規則相對開放便利。例如,香港不僅認可常設機構所作的裁決、調解協議,也認可個人或臨時性機構主持下作出的裁決或達成調解協定的效力。

  第五,外國企業與中國企業做生意,如果出現商業紛爭時,在香港調解,應該是雙方比較容易接受的方案。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於2023年9月5日下午3時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發展規劃》。香港特區政府政務司司長陳國基,專門提到了香港具備的優勢,包括為內地提供法律調解等服務。這說明了香港在調解方面一定大有作為。

  香港要真正成為國際商事調解中心,必然要重點解決調解協議的執行效力問題。毫無疑問,在調解未成為獨立爭端解決程序之前,調解協定的執行效力往往依賴於法院認可,或仲裁確認並成為法院調解和仲裁調解的一部分。如果將調解作為獨立程序,那麼調解協定是否能夠如仲裁協定那樣獲得法院認可呢?而如何獲得境外法院的認可,更是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2018年12月通過的《聯合國關於調解所產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新加坡調解公約》)旨在解決國際商事調解達成的和解協議的跨境執行問題。2020年9月12日《新加坡調解公約》正式生效。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訂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國際協議,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情況和需要,在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決定是否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第七條規定,《新加坡調解公約》正式對我國生效還需要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批准。截至目前為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還未能完成對我國加入《公約》的批准。但從長遠看,盡快批准《公約》有利於中國參與並推動國際商事調解的全球化發展。

  盡快制定新的調解法律

  儘管如此,香港仍然要根據《新加坡調解公約》的原則盡快制定一些新的調解法律,以便對國際商事調解的適用範圍、保密性及管轄、協定的執行程序等內容作出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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