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實際辦理的案例,吳文俊總結出飼養者經常遇到的醫療類法律問題主要有四大類,即:寵物送診後死亡的死因判定,寵物醫院是否能以病情風險告知書已簽署而主張免責,寵物醫院存在過度醫療和收取高額醫療費行為時飼養者應如何維權,以及寵物死亡後的賠償問題。
吳文俊介紹,寵物住院期間因病死亡,需結合寵物入院時的病歷、檢查結果以及寵物醫院的隔離防控措施等因素來綜合判斷致死疾病究竟是寵物自身攜帶,還是寵物醫院措施不當導致感染的。
針對寵物醫院能否因簽署病情風險告知書主張免責,吳文俊分析,寵物醫院提供的服務合同、病情風險告知書通常為格式合同,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飼養者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飼養者可以主張該條款不能成為合同的內容。”吳文俊說。
而針對寵物醫院存在過度醫療和收取“天價”醫療費的行為,吳文俊建議,飼養者可以要求寵物醫院充分說明治療方案,並仔細閱讀醫院內的相關治療條款和收費標準,在發現寵物醫院存在不當醫療行為或收費過高時,及時向有關監管部門舉報。
“若確因寵物診療機構的過錯導致寵物死亡,除要求賠償醫療費、寵物本身的價值外,還可視案件情況要求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吳文俊介紹。
飼養者的維權指南
吳文俊表示,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寵物被視為飼養者的“財產”,而與醫療事故有關的法規,其主體對象均為自然人。因此,在法律層面上並沒有對寵物醫療方面的特殊規定,這就造成寵物飼養者維權困難。“因此,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應當既考慮違約責任的無過錯原則,也要考慮到寵物個體差異、寵物作為特殊財產帶給飼養者的精神價值,綜合判定是否構成侵權責任。”吳文俊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