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強海外能源投資環境保護的國內立法。針對企業“走出去”進行海外能源投資產生的環境保護風險問題的法律條款可以更詳細、更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可以規定我國能源企業“走出去”投資必須在東道國事先開展環境影響評估,以此作為審批其開展國際能源投資活動的依據之一。再比如,可以在環境保護法中設置專門的國際能源投資環境監督條款,用以加強對類似問題的監督。另外,可以在投資法中設置指導投資者開展國際能源投資經營活動的專門條款。
二是,提高我國能源企業對外投資的環保法律風險防範能力。能源企業作為我國對外開展能源國際投資的重要主體,應當自覺提升自身的環保法律風險意識,遵守海外能源投資環境保護的相關立法,積極制定防範環保法律風險的具體措施。首先,應當強化我國海外能源投資者保護東道國生態環境的意識,積極確立企業內部的管理制度。其次,我國投資者在進行海外能源投資前,應當盡職調查收集與即將開展的投資活動相關的國內法律法規以及東道國法律法規。堅持預防原則,降低可能產生的環保法律風險。最後,海外能源投資者應當提前制定防範環保法律風險的具體措施,包括研究開發環境友好型技術、規範自身的經營管理模式、科學規劃預防環保法律風險的各種措施,以及建立企業內部的環保法律風險評估機制等。
三是,發揮多邊投資擔保機構(MIGA)在防範國際能源投資環保法律風險方面的作用。在開展海外能源投資時,我國投資者應當重視MIGA對其積極履行保護東道國生態環境義務的監督作用。一旦投保,MIGA對投資者在東道國的相關活動的規製作用會更為直接有效。由於我國企業海外能源投資面向的地區大多屬於發展中國家的生態環境脆弱地區,這些國家往往在投資和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夠完善,生態環境也極易受損,以至於在當地發生環保法律風險的概率相對較高。因此,重視MIGA在防範環保法律風險中的作用對於保障我國投資者的投資利益十分重要。
來源:環球時報 作者: 穆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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