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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權:“獨派”提告馬朱侯柯能否“告得入”?
http://www.CRNTT.com   2023-12-05 11:03:43


 
  台北地檢署昨日公佈的消息,是已經簽分“選他字案”,將馬英九、朱立倫、侯友宜、柯文哲列為被告進行偵辦。而在台灣地區的檢察實務中,會將案件分成不同的類型,例如最常被提及的“偵字案”或“他字案”,另外還有“相字案”等等。所謂“偵字案”,是檢察官已將某人定為被告,當被告出庭時,享有《訴訟法》上的所有權利,如緘默權;而檢察官於偵查終結後,一定要對外公佈結果是起訴、緩起訴或不起訴,並詳細說明理由。至於所謂“他字案”,檢察官只是懷疑某人涉嫌犯案,但未有任何證據作為支持,此時被懷疑者稱為關係人,而檢察官會進一步偵查他是否真的涉嫌。若有,“他字案”就會轉為“偵字案”;若一直沒有發現涉嫌證據,最後會以行政簽結的方式終結該案。以行政簽結結案無須對外公佈偵查結果與理由。曾經有人權團體質疑,是否只要檢察官懷疑某人涉案,就能以“他字案”對人進行偵查?那是否會有濫權等擾民情形。而法界的解釋是,確實,以“他字案”偵查後若未能證明被懷疑人有犯罪嫌疑,也僅須以行政簽結結案,無須向外界說明。
  
  具體到這個案子,從台北地檢署以“他字案”予以偵辦的方式,折射了檢方其實是並不願意真正接過這個“燙手山芋”。實際上,在台灣地區的法制和法治實務,凡是與破壞民主選舉相關的罪嫌都是屬於“公罪”,即使是無人提告,檢方也必須主動受理。然而,檢方卻沒有“主動出擊”。甚至在“藍白政黨協商”翌日,民進黨“立委”莊瑞雄籍著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質詢之機,就此而質問台灣地區檢察系統的主管機關“法務部”的副部長黃謀信,而黃謀信也只是答詢說,“搓圓仔湯”在法律上的構成要件,對價行為必須要有不正利益,前提是該利益或價值要由不法取得,“現在就是(莊瑞雄)委員提及的該案例,那到底是民主選舉過程的合法競選行為,還是不正的違法行為”,至於個案就不評論。這交由檢察官做判斷。莊瑞雄聽聞後立刻說“你這也不敢說,是要怎麼升部長啦”,黃謀信便靦腆一笑,表示這是份際的問題,不是敢不敢的問題。
  
  但在“獨派”團體已經“按鈴提告”的情況下,檢方卻不能不受理了,否則就“吃不了兜著走”。實際上,昨日就有法界人士指出,檢察機關受理告發不分案就將會構成“吃案”,但該案卻不易成罪。法界人士說,“搓圓仔湯”是當事人雙方講好選與不選,給予一定賄賂、好處,以勸人退選為多,“台獨”團體“台灣國”認為“勸退侯”或“勸退柯”有法律上適用,應是對法律解讀有所誤會。因為國民黨、民眾黨登記參選前就政黨理念、“治國”大綱進行整合與意見交換,與英國、日本等先進國家政黨合作及執政採“內閣制”有關,藍白如整合成功,兩黨同為理念組成聯合政府,完全不涉及違法,更是民主國家常態。事實上,“藍白合”是兩強相爭“正主兒”,並非一方給予好處行求對方退讓,基本架構與法律要處罰的犯罪行為不同;檢方分“選他案”偵辦,理由在“憲法”保障人民有訴訟權,檢察署不能拒絕人民提案告發,但目前看不出該案具有偵查價值。
  
  當然,國民黨和民眾黨兩造昨日的強烈抗議,也是各自發揮政黨職能的自衛行為,合情合理,這也對掌控在民進黨當局手中的檢察機關形成一種心理震懾壓力。甚至還為自己未來反過來控告“獨派”團體“濫訴”、“浪費司法資源”積累原始資本。
  
  其實,要說“搓圓仔湯”,民進黨才是“真正老手”。比如,在二零一四年的台北市市長選戰,民進黨當時就與柯文哲達成政治協商的合作,禮讓柯文哲參選台北市長;而在二零一一年蔡英文首度選“總統”時,也曾提出組織聯合政府的概念。台北地檢署倘若居然正式起訴該案,恐怕將會遭到“反噬”,也得“公平”查辦蔡英文、蘇貞昌當時的“搓圓仔湯案”,從而掀起一場猛烈的政治和司法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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