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錢關聯割裂化。腐敗由原來“先收財後辦事”“在職時收財辦事”,演變為“在職時先辦事”“離職後再收財”,主要表現為在職時利用職權大肆為請托人謀利,但不收受財物,在謀利事項積累到一定程度後,通過正常退休、“逃逸式”辭職、“旋轉門”等離職方式,先脫離組織,成為“自由人”,再以各種名義變相完成利益輸送,實現權力的延遲變現。有的在職時雙方達成約定,離職後按約履行,直接收受請托人財物;有的在職時沒有約定,但彼此心照不宣,離職後以“咨詢”“顧問”等名義收受好處;有的提前“築巢”,在職時與請托人達成協議,離職後直接入職請托人公司,或以“安家費”“補償金”等名義一次性領取巨額錢款,或任公司高管,領取巨額薪酬,等等。通過刻意在時間上割裂職務身份、謀利事項與收受財物行為之間的關聯,拉長權錢交易周期、延緩權力兌現時機,進一步模糊行為性質。
主觀故意深藏化。腐敗分子與請托人之間權錢交易的主觀故意,從原來對行為性質有清晰的聯絡溝通、有赤裸裸的直接追求,變為對權錢交易的溝通更加模糊、對謀利事項和賄賂標的物數額的明知更加概括、對利益輸送的主觀追求更加隱藏,常常表現為表面上彼此沒有溝通,但實際雙方卻“心知肚明”“心照不宣”“心領神會”,在主觀故意上呈現出間接化、模糊化、深藏化的特點。比如,有的領導幹部從請托人處大額借款並為其謀利後,故意久拖借款不還,請托人對此不提不催、不聞不問,雖然雙方沒有免除債務的明確意思表示,但彼此“心知肚明”;有的授意請托人為自己完成某個事項,但沒有明確告知其需要“花錢”,表面上似乎對請托人為此需要支付錢款和具體數額都不知情,但實際彼此“心照不宣”;有的將身邊人介紹給下屬或請托人,由他們出面進行勾連辦事、權錢交易,本人躲在背後,表面上似乎沒有實施任何利用職權打招呼或收受財物的行為,實則各方均“心領神會”,等等。
上述系列新特點新表現,導致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行為不像傳統腐敗行為一樣,性質十分清晰明了,而是表現得“似是而非”,給精準甄別性質帶來困難與挑戰。除了上文提到的情形外,有的領導幹部借助本人職務所獲的信息或結識的“人脈”,在單位或個人之間“牽線搭橋”“穿針引線”,事後收受“介紹費”,在此過程中,職權作用發揮不明顯,利用信息差“居中斡旋”的作用更突出,行為性質處於“從事有償中介活動”和受賄犯罪邊緣;有的從請托人處借錢炒股炒房投資,約定虧損由請托人承擔,但最終並未虧損,賺錢後如數歸還本金甚至還支付利息,僅將收益部分留下;有的僅僅與請托人口頭約定收受財物並由行賄人代持但至案發均無任何實際取用的行動;有的收受賄賂後在沒有關聯人或事被查處的情況下,雖“不及時”但卻主動將財物退還給行賄人;有的收受財物後又向行賄人回贈大額財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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