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2月18日電/據大公報報導,從特區政府展開23條立法咨詢的第一天開始,美英的一些政客甚至連立法建議都沒看,就迫不及待地作出抹黑和攻擊。他們不顧23條立法對人權自由的充分保障,不顧23條立法其實遠較西方國安法律更寬鬆的種種事實,無所不用其極地“妖魔化”立法。然而,對於像新加坡政府那樣動用《防止外來干預法令》針對外國地區商會會長的行為,卻又表現毫不在意。難道美英在新加坡沒有商會嗎?難道他們在當地沒有“大量直接投資”嗎?事實一再說明,美西方根本不關心23條立法的具體內容,他們真正關心的是如何通過打擊香港來達到“以港遏華”目的。
今年2月初,據新加坡媒體報導,該國內政部將新加坡香港商會會長陳文平列為“具政治影響力者”。並稱,根據其註冊官評估,陳文平有可能被外國勢力影響,並表現出推進對方利益的意願。考慮到公共利益,有必要對他採取《防止外來干預(對應措施)法令》的相關措施。內政部又表示“可向內政部長上訴”。
無視23條立法保障人權
這是該國《防止外來干預法令》(Foreign Interference Countermeasures Act, FICA)2021年通過以來的首宗相關個案。此法雖無“國家安全”之名,但卻有“國安法律”之實,賦予當局莫大權力,使之能夠打擊任何其眼中“為外國勢力服務”的個體、組織、活動。
如果將該法與23條立法建議作一比較,便能發現誰更符合法治精神、誰的“紅線”更清晰。最簡單的例子便是,新加坡該條法律賦予行政當局全方位的權力,只要當局認定,便可納入所謂的“具政治影響力者”名單,甚至不用經過法庭審訊;而上訴對象也不是法庭,而是內政部長。相比之下,23條立法建議,不僅沒有這樣的“登記名單”,且所有相關指控都交由法庭進行審訊,行政當局沒有任何“定罪”權力。
但不論是該法的咨詢、審議、通過還是具體執行階段,何曾見過美西方當局發出哪伯是任何一個字的“反對聲明”?但自23條立法咨詢於1月30日展開後,美西方卻是迫不及待地第一時間發出所謂的“聲明”。例如,1月31日,歐盟發言人聲稱,“23條立法的範圍和嚴厲程度,甚至超越香港國安法,將會進一步削弱香港僅餘的自由”。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部稱,“香港的自由已因‘國家安全的幌子’而大幅削弱”;至於美國當局,一方面攻擊抹黑23條立法,另一方面又稱,“由於各國對香港有大量直接投資,亦有大批海外人士居港”,所以聲稱“會持續發聲”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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