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提出,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地方派出機構為主的地方金融監管體制,統籌優化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地方派出機構設置和力量配備。地方政府設立的金融監管機構專司監管職責,不再加掛金融工作局、金融辦公室等牌子。
“針對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存在的監管手段缺乏、專業人才不足等問題,強化金融管理中央事權,同時壓實地方金融監管主體責任,中央和地方的金融監管職責分工更加明確,監管效能將進一步提升。”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表示。
在曾剛看來,央地協同的必要性體現在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化解兩個方面。“中央和地方監管規則不統一,可能會出現監管套利。衹有央地同向發力,動作才能統一,政策才能一致,真正實現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金融監管全覆蓋。”
董希淼表示,調整和剝離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金融發展、招商引資等職能,可以避免其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從而能一門心思抓監管、防風險。
地方中小金融機構風險的處置,也離不開地方政府。專家表示,如果不動用地方政府資源,容易出現沒人牽頭負責或者風險處置效率比較低的情況。通過設立地方金融委,可壓實地方黨委政府的屬地風險處置責任,提高金融風險化解的效率。
金融監管總局局長李雲澤此前接受新華社採訪時表示,將在中央金融委員會的統籌領導下,協同構建全覆蓋的金融監管體制機制,做到同責共擔、同題共答、同向發力,確保監管無死角、無盲區、無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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