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組織紀律。2012年上半年,大冶市陳貴鎮南山村計劃對村委會辦公樓進行改建,時任南山村黨支部書記方某某向時任陳貴鎮黨委書記肖緒華請求經費支持。肖緒華在未經陳貴鎮黨委會集體研究的情況下,個人決定將陳貴鎮財政資金60萬元人民幣(幣種下同)撥付給南山村村委會。
濫用職權罪。2011年8月,大冶市陳貴鎮某私企(在當地影響力較大)甲公司因經營不善處於停產狀態,時任陳貴鎮黨委書記的肖緒華未經集體研究,個人要求陳貴礦業集團(由大冶市陳貴鎮經濟發展辦公室和大冶市陳貴工業產品供銷公司組成,其中陳貴鎮經濟發展辦公室占股98.84%)向甲公司借款500萬元,並承諾甲公司若不能按期還錢,該不良債權由陳貴鎮政府承接。2012年7月23日,陳貴礦業集團借款500萬元給甲公司用於復產,並約定甲公司借款至2012年10月23日到期,後甲公司未能按時償還該筆欠款。2013年2月4日,肖緒華違反相關規定,個人決定將陳貴礦業集團對於甲公司500萬元的債權轉由陳貴鎮政府承接。2013年2月5日,甲公司償還陳貴鎮政府借款100萬元,另向陳貴鎮政府出具400萬元借款收據。此後,甲公司又以現金或實物抵債形式償還借款183萬餘元。2015年7月17日,法院裁定受理了甲公司重整申請,陳貴鎮政府對甲公司債權中的191萬餘元因甲公司無力償還被法院核銷,致使國家財產遭受損失。
貪污罪。2012年9月,時任陳貴鎮黨委書記的肖緒華要求國有企業陳貴礦業集團董事長陳某某(另案處理)從該集團支取10萬元供肖緒華個人使用。
受賄罪。2007年至2021年,肖緒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環評手續審批、礦產項目推進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親屬非法收受他人財物696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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