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契約的角度看,消費者購買演出門票,相當於與主辦方簽訂了觀看演出合同。在合同履約前,雙方都有權利變更或解除合同。當然,作為違約方,消費者申請退票,需要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但這並不意味著主辦方可以“獅子大張口”,隨意收取手續費。當下,進一步完善演出梯次退票制度,更好地體現權責對等、風險共擔原則,有助於打造消費者友好型的演出市場生態環境,促進演出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事實上,時效性、專有性、有限性等並非演出票務獨特的特點,航空、鐵路票務同樣具備。目前,飛機票、火車票梯次退票制度實施多年,已經比較成熟。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可借鑒火車票、機票等的退票規則,為演出門票統一制定合理的退改簽制度,根據距離演出時間長短設置階梯退票費率。統一退票標準,既能有力規範演出退票機制,保障消費者正當退票權利,也有利於引導提前退票,加快門票周轉,讓二次購票時間更加充裕,避免演出資源浪費,從而實現主辦方和消費者權益的契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