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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粵港澳金融數據跨境流動規則構建
http://www.CRNTT.com   2024-06-11 00:13:17


 
  (三)協調金融數據流動共享監管機制

  1.推進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

  隨著金融新業態的蓬勃發展,粵港澳大灣區金融數據監管需要考慮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要考慮對金融數據的共享行為進行監管不會過分抑制金融的發展與創新;二是功能監管和機構監管兩種模式的結合過程中,應考慮取捨什麼、如何取捨、取捨到什麼程度的問題。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現也更多地參照了美國模式,在功能監管建立的初期採取美國傘式功能監管。待監管水平達到一定程度後,再向功能監管中的雙峰模式或歐盟統一監管模式逐漸轉變,這應該是比較合理的路徑。

  2.細化金融數據反壟斷監管規則

  首先,要制定金融數據壟斷的具體判定標準。可以從以下考慮:一方面,針對特定金融市場,明確參與市場的主體及其所擁有的數據;另一方面,需要考慮金融數據壟斷行為對金融市場和金融消費者的影響,包括價格、品質、創新等方面。衹有綜合考慮以上因素,才能夠對金融數據壟斷進行準確判定。其次,完善對金融數據的反壟斷監管的法律。為此,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其一,建立金融數據的反壟斷法律框架,包括法律法規、監管規則和執法機構等。其二,明確金融數據反壟斷監管的對象和範圍。針對金融數據壟斷行為,需要明確監管對象為金融機構和互聯網金融平台等經營者,並且監管範圍需要覆蓋金融數據的收集、共享、使用、銷售等環節。其三,加強金融數據反壟斷執法力度,制定有力的懲罰規則。

      四、粵港澳大灣區金融數據跨境流動規則構建與協調的基本路徑

  (一)建立粵港澳大灣區金融數據跨境流動制度的協調對接機制

  金融數據多為敏感性數據,不僅涉及個人隱私權保護,還可能涉及國家安全。粵港澳大灣區有必要建立相互協調的金融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並對重要金融數據建立聯合認定和識別機制,加強保護。首先,建立粵港澳協調互認的金融數據分類分級制度,明確一般金融數據和重要金融數據的識別標準,並能在大灣區內互認,為大灣區內金融數據跨境流動奠定制度和標準基礎。其次,建立粵港澳聯合金融數據跨境流動評估機制,並適當簡化大灣區內金融數據跨境流動評估程序,對於一般金融數據,在嚴格保護個人隱私權的基礎上,制定相對寬鬆的跨境流動評估程序;對於重要金融數據,僅在大灣區範圍內流動的,除涉及國家安全事項需要單獨評估外,也盡可能簡化評估程序。再次,鼓勵大灣區金融機構在處理數據跨境流動時,採用數據脫敏技術,在技術層面降低金融數據的敏感性和跨境流動的安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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