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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學校等集中用餐單位食堂許可審查要求
http://www.CRNTT.com   2024-05-10 17:38:54


 
  《通則》明確規定,集中用餐單位引入社會經營單位承包或委托經營食堂的,除符合通用要求外,還應建立承包經營管理制度。承包經營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承包經營企業的食品經營許可情況、與承包經營企業簽訂的食品安全責任協議、承包經營企業評價和退出制度(機制)、承包經營企業的食品安全義務和責任,定期對承包經營企業食品安全進行檢查的規定,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發生食品安全事件後能夠保障供餐的應急管理措施等要求。承包經營企業應在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所在地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所在地一般指所在縣級行政轄區。

  同時,《通則》還明確承包經營企業應按要求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其經營規模和食品安全風險防控能力應與擬承包食堂的經營面積、經營項目、供餐人數等相匹配。跨省承包經營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應向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所在地和營業執照標注的住所或主要經營場所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此外,《通則》還強化對承包經營企業的信用管理,明確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企業不得承包集中用餐單位食堂。

  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宋華琳認為,守好校園食品安全底線,除學校自身的自查自糾外,相關部門也要各盡其力、各司其職,加強聯動,有力有序推進排查整治工作,壓緊壓實各方責任,形成社會共治合力。學校食堂外包屬於正常市場經濟行為,但是,監督管理權不能一同外包。為防範安全事故隱患,不僅需要建立學校食堂准入機制,前移監督管理端口,而且需要通過與市場監管部門的配合加強日常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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