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6月1日電/網評:“35+顛覆政權案”的法理和事實
來源:大公報 作者:凌友詩
高等法院原訟庭日前就“35+煽動顛覆案”作出判決,16名不認罪被告中,14人裁定罪名成立,全案47名被告有45人罪成,另外2人因證據不足脫罪,律政司隨即提出上訴。天網恢恢,疏而不漏。這是一個非常好的向香港市民進行國安教育的例子。
2020年6月30日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同年9月立法會舉行換屆選舉。以戴耀廷為首的反中亂港分子,策劃舉行違法“初選”,意圖奪取立法會控制權,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及所有政府議案,以癱瘓特區政府運作,參與者更簽署所謂的“墨落無悔”的“立場聲明書”。
律政司引用的是香港國安法第22條第3款:“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三)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起訴47人。
煽動顛覆政府的誓師行動
案件的爭議焦點有三個:
第一個爭議,所謂的“初選”算不算犯法?西方政黨政治常常有初選,為的是在黨內篩選優劣。可是反中亂港勢力舉辦“初選”的目的,並非篩選優劣,而是為了向支持者展示反政府的立場,讓支持者能夠清晰識別他們,在正式選舉時把票投給他們。因此這場名為“初選”的活動,徹頭徹尾都不是西方政黨政治意義下的黨內初選,而是一場“誓師”行動。
第二個爭議,展示立場不一定違法,為什麼說他們違法呢?因為這批人在協調會議上取得共識,發表並簽署共同綱領,宣稱“墨落理應無悔,否則等於失信於選民。”也就是說他們已誓言,未來從參加立法會競選,到當選,到擔任立法會議員,都必定按照一個原則來做事。這個原則就是,“會運用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力,包括否決財政預算案”,來迫使政府就範。
被告的辯護律師曾稱說,否定財政預算案是基本法賦予立法會議員的權力。這是最具欺騙性。關鍵是,通過或否決財政預算案,權力的行使在議員審議具體的某一財政預算案之後,議員經過在理性的審議、討論、協商,覺得財政預算案真的不可行,才行使否決的權力。其前提是理性的,不帶任何政治條件的。但是反中亂港分子未參選,就斷言無差別地否定財政預算案,這種權力基本法可沒有賦予議員。他們這麼做,不是一個依法合法的行為,故稱之為“非法手段”。而他們的目的是要癱瘓政府運作,逼迫使行政長官回應其所謂訴求,這就明顯幹犯國安法第22條第3款的罪行。
簽署綱領已符合犯罪要件
第三個爭議,辯方律師說,所謂“非法手段”必須根據前面一句來定義。就是以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手段才叫非法手段。這就完全不懂中文的行文了。國安法第22條列明“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是三個並列的詞組,指的是三種不同行為,並不是非法手段的定語。
有人或許會問,47名被告事實上沒有當選立法會議員,也沒有以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的手段,嚴重阻撓破壞特區政府依法履行職能。雖然他們還沒有實際做出這樣的非法手段,但因為他們已經具體“組織、策劃”,並且已開始實施,簽署了共同綱領,舉行了違法“初選”,因此即使他們最終沒有機會在立法會具體做出這樣的事,卻已經完全符合了犯罪的要件。
一直以來,反中亂港分子的言辭都是充滿欺騙性。依法拘捕、起訴這47名被告可謂費盡了警方國安處和律政司的心力,而法院也作出了公正的審訊和判決。此案的法理推敲和執法司法程序,將來必定成為法律教科書的重要一章。然而這樣的顛覆政權案在其他國家並不多見,這是由於特殊歷史背景而形成的。中國現代史是一部在弱亂中奮起的艱難歷史,當中有香港、澳門在新中國建立後並不屬於中央管轄,而海峽兩岸尚未統一。外部勢力利用我們歷史上遺留的問題,妄圖把香港作為顛覆基地,並且策動“台獨”分裂活動。生活在幸福中的我們,更需要記取國家的艱難和對我們的呵護,益發要辨明是非,排除利誘,維護國家安全,維護全體中國人的明天。
全國人大代表、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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