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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的你”莫成網絡欺凌施害人
http://www.CRNTT.com   2024-06-04 12:27:03


  中評社北京6月4日電/據光明日報報導,【案例苑】

  ●案情:中學生甲某、乙某、丙某及丁某為同校學生。某日,丙某將校友微信群內評價甲某生活作風的微信筆記及群聊記錄發送給乙某。涉案微信筆記中內容有“人品巨爛”等言論,微信筆記中的圖片包含甲某的朋友圈自拍照片等。乙某隨後在朋友圈發布“要‘瓜’找我,特別帶勁”等言論。丁某看到乙某的朋友圈後發出詢問,乙某隨即將前述微信筆記和群聊記錄轉發給丁某,並向丁某發送含有未露臉女性的不雅視頻,影射該女性為甲某。

  甲某主張乙某侵害其名譽權、隱私權和一般人格權,將乙某及其監護人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乙某當面向甲某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

  ●判決:北京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為,乙某的行為侵害甲某的名譽權和隱私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由於侵權行為由乙某在其微信朋友圈發布內容引發,判令乙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向甲某公開賠禮道歉。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乙某具有個人財產,因此由其監護人共同向甲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和律師費。

  ●說法:當前,互聯網已經全面深入未成年人的學習和生活,加強未成年人網絡空間保護,強化未成年人保護的法治保障,是全社會的共同心聲,治理針對未成年人的網絡欺凌更是不容忽視。本案指出,即使是未成年人,亦應在能力範圍內對自己的不當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判決旨在引導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在社會生活中共同遵循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同時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避免校園小糾紛演變為網絡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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