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美國涉港單邊制裁違背國際法基本原則
國際法基本原則已被世界各國所公認,具有強行法性質,是衡量一國行為合法性的重要準則。而美國采取的涉港單邊制裁卻沒有遵守國際法基本原則,違反了不干涉內政、主權平等及國家獨立權原則。
首先,美國涉港制裁違背主權平等原則。主權平等原則是指各國在國際法層面享有的權利、履行的義務都是平等的,平等地享有法律領域內的所有權利,包括一個國家在其本國境內享有的自治權。主權是民族人權得以保障的法律基礎,我國針對香港發生的暴亂等治安問題制定《香港國安法》,是在本國境內行使自治權,自主處理和管理國內事務,美國卻打著人權的幌子,對可能參與制定《香港國安法》的中國個人進行制裁,違反了《憲章》第2條第1款主權平等原則。
其次,美國涉港制裁違背不干涉內政原則。不干涉內政是指各國不論基於何種原因,都不能以任何方式干涉他國內政,也不能以經濟、政治、軍事等方式對他國進行威脅。《香港政策法》《香港人權與民主法》《香港自治法》作為美國涉港制裁的主要法律依據,是經美國國會同意和總統簽署而確立的專門針對香港的法律,這些法律雖然看似在強調“民主和人權”,但實際上卻在破壞香港人民的生活環境,同時,這些涉港法律衹是美國國內法的一部分,不能對我國的個人、實體、機構等產生效力,本質上不具備正當性。美國通過涉港立法的方式,進一步實施涉港制裁,是在干預我國的內政事務,侵犯了我國的主權和尊嚴,違背了《憲章》第2條第7款不干涉內政原則。
最後,美國涉港制裁違背國家獨立權原則。這一原則是在主權平等原則的基礎上引申而來,即國家主權具有排他性,各國有自主處理本國之內外事務且不受外國操縱與干預的權利。國家的獨立權原則賦予各國在其境內獨立行使國家職能的權利,是一國自主確立本國政治、經濟及法律
制度的基礎,各國在享有該權利的同時,也必須要履行不侵犯他國獨立權的義務。然而,美國卻將涉港制裁力度與中國處理香港事務的進展掛鈎,總是試圖以制裁干擾香港的發展,無論是美國的涉港立法還是涉港制裁行為,都是不斷操縱和干預我國處理香港事務的表現,違背了《憲章》第2條第4款國家獨立原則。
(四)美國涉港單邊制裁違背聯大決議
一國單方實施沒有實在國際法依據的制裁是聯合國大會一直在討論的議題,聯大決議中也反復強調這類制裁行為應嚴格遵守《憲章》及國際法原則。1974年12月,在聯大第29屆會議中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第2章第1條明確指出,每個國家有依照其人民意志選擇經濟制度以及政治、社會和文化制度的不可剝奪的主權權利,不容任何形式的外來干涉、強迫或威脅。⑨2011年12月通過的《以單方面經濟措施為手段對發展中國家進行政治和經濟脅迫》再次強調任何國家不得使用單方面經濟、政治來脅迫另一國,以使該國在行使主權時屈服順從。⑩2018年11月的《必須終止美利堅合衆國對古巴的經濟、商業和金融封鎖》⑪及2002年10月的《消除以單方面治外強制性經濟措施作為政治和經濟脅迫的手段》⑫要求廢除違反國際法并對他國公司和國民采取強制性經濟措施的單方面治外法律。
2020年12月,在聯大第七十五屆會議中決定優先審議《人權與單方面強制性措施》這個問題,在決議中指出,單方面強制性措施和立法違背國際法、國際人道法、《憲章》以及指導國家間和平關係的規範和原則,所有人權都具有普遍性和不可分割性,而且相互依存和相互關聯,并在這方面重申發展權是所有人權的固有組成部分。⑬反觀美國涉港單邊制裁,總是高舉人權的標語,卻在行動上鼓動和幫助不利於香港人民安穩生活的非法活動,極大破壞了我國人民基本的生存權和發展權。
聯大決議的動態反映著國際法的發展進程,而由以上聯大決議可以看出,聯大一直在倡導并敦促國際社會不要采取未經聯合國相關機關授權、不符合《憲章》所闡述的國際法原則的單方制裁,并反對一國或組織對別國的主權性事務進行干涉。然而,實踐中,美國在涉港單邊制裁對中國的主權權利、內政事務都有所侵犯和干涉,并不符合上述聯大決議一直倡導的國際法原則。而且,美國涉港單邊制裁在沒有國際法基礎的情況下,選擇通過頒布一系列不符合國際法、且具有域外性質的法律實施制裁,例如《香港人權與民主法》《2019維吾爾人權政策法》等。可以說,美國的這些單邊制裁舉措都是與聯大決議所相悖的。
三、應對美國涉港單邊制裁的建議
(一)積極運用現有國際法規則
針對美國涉港單邊制裁的非法性,我國可以嘗試根據《憲章》第33條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方式維護國家利益。第一,我國可以就美國涉港制裁行為與美國進行談判、協商、調查、和解,要求美國遵守《憲章》規定的主權平等、不干涉內政的原則,撤銷對香港的各項制裁,若雙方的初步談判和協商未能獲得成效,可以就涉港制裁的焦點問題成立國際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藉助國際平台對美國造謠的不實內容向社會各界進行徹底澄清,例如美國以《香港國安法》侵害香港的民主自治、違背《中英聯合聲明》為藉口實施了涉港制裁,那麼就是否存在美國所指問題由國際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若雙方不能够根據調查結果達成和解,美國不願意撤銷涉港制裁,或美國不願意直接進行談判,則可以由聯合國作為第三方調停者,在雙方之間進行談判,最終達成一個
雙方都能接受的處理結果。第二,如果上述方式未取得進展,我國可以就美國涉港制裁違反國際習慣法、國際法基本原則、聯大決議等問題,向美國提出通過國際仲裁或國際訴訟解決爭議。第三,我國還可以藉助《國家責任條款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論證美國涉港單邊制裁的非法性,根據《草案》第2條,美國的涉港單邊措施在本質上構成“國際不法行為”。那麼,根據《草案》43、52條,我國作為受害國,可以實施針對美國的反措施,并將我國要采取相應反措施的決定告知美國,要求其承擔相應的國際責任,包括履行不干涉內政的國家義務,停止對香港地區的有關單邊制裁。
(二)善用國內反制裁法律法規
基於美國涉港單邊制裁的非法性,我國可以依據中國的法律對美國實施反制,實施反制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依據中國大陸的法律實施反制裁,另一種是依據中國香港的法律實施反制裁。具體來看:
第一種,依據中國大陸的法律。根據《反外國制裁法》第3、4、6條對美國進行反制,將參與涉港非法制裁的個人和組織列入反制清單,對其實施不予簽發簽證、不准入境、注銷簽證,查封、扣押、凍結參與制裁者在我國境內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各類財產等反制裁措施。另外,根據第11至15條的規定,對於其他協助美國對香港實施單邊制裁的組織和個人,我國可以向大陸的法院起訴,要求其停止侵害,并對所遭受的損失予以賠償。
第二種,依據中國香港的法律。由於《反外國制裁法》尚未納入《基本法》附件三,香港的法院無法依據《反外國制裁法》實施反制。對此,香港可以通過其他法律對美國涉港制裁實施反制。比如,根據香港《保護貿易權益條例》,對於美國涉港制裁對個人和實體實施的制裁措施,凡是給香港貿易權益帶來損害的,香港行政長官可以下令禁止或限制這些措施在香港適用。另外,被制裁的香港個人和實體,可以向香港法院起訴這些非法行為,依法向美國追討因美國制裁而遭受的損失,維護自身的正當權益。
必須指出的是,在中美博弈加劇的現實情況下,涉港制裁仍是美國對華戰略競爭的重要方式,未來香港可能還會頻繁面臨美國的單邊制裁,對此,我們應該充分利用國內反制裁法律法規,為可能出現的制裁情況,設置法律保障,最大化保護我國的正當權益不受侵犯。一方面,在現有立法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反制裁相關的法律法規,為避免制裁、阻止制裁、反擊制裁做好法律保障。同時,在細化法律條款時,要注意域外管轄權問題,應確保我國法對外實施的制裁具備合理的管轄權基礎;另一方面,在依據《反外國制裁法》等相關的法律對外實施反制措施時,應注意遵守國際法,避免出現與國際法基本原則、國際條約相悖的行為,確保我國反制裁措施的法律正當性。
(三)通過社交傳媒揭露美國渉港單邊制裁的非法性
國際輿論可以強化和宣示國際法基本原則,為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提供一定的執行保證,同時,也會被西方國家利用,給國際社會帶來消極影響。⑭美國涉港制裁利用輿論,大肆傳播詆毀中國的不實信息,破壞我國在處理香港事務方面的話語權。以各種不實謠言煽動國際輿論,原本就是美國的強項,在“西強我弱”的輿論形勢下,我國有必要拿起法律武器應戰,⑮藉助社交傳媒揭露美國渉港制裁的非法性。具體包括:將上述美國涉港制裁所炮製的理由不成立、香港不存在美國所謂的侵犯民主與人權的行為,通過新興媒體,尤其是知名的海內外社交媒體,比如臉書、推特、油管、抖音、湯博樂等平台傳播出去。讓世界民衆知曉無論是修訂《逃犯條例》、頒布《香港國安法》,還是23條立法,實質上都是為彌補香港現有的法律漏洞,更好地維護香港的法治。美國渉港單邊制裁實際是為牽制中國,其制裁行為本質上不具備正當性、公平性、正義性,衹是為了實現美國的外交政策目標和利益,⑯損害了中國的正當合法權益。通過媒體對外界輸出具備法律正當性且引人共鳴的高質量內容,遠比單一的政治性話語更能够讓世界民衆信服,也更能快速、有效地引導輿論,對提升我國的國際公信力和話語權都大有裨益。
綜上所述,美國涉港單邊制裁以遏制中國發展、維持其霸主地位為主要目的,不具備正當性,違反了國際法。在中美博弈加劇的現實情況下,未來美國仍會使用單邊制裁對我國施壓,對此,我國必須圍繞美國涉港單邊制裁做足法律分析和應對準備,才能更好地維護“一國兩制”和國家主權權益。
本文受2023年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領軍人才培育課題(引進人才支持)“國際法治新思維下的新時代國際爭端解決”(23YJRC02ZD)的資助。
註釋:
①Rebecca Barber, "An Exploration of the General Assembly's Troubled Relationship with Unilateral Sanctions",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 Vol.70, No.2, 2021, pp.343-353.
②楊松、李姝娟:《單邊經濟制裁對多邊主義的挑戰與協同規制》,載《國際法研究》2024年第1期,第65-78頁。
③謝波、邱芳婷:《中美戰略競爭背景下美國對香港的制裁:發展演變、主要特點與應對路徑》,載《港澳研究》2024年第1期,第24-37頁。
④The White House, National Security Strategy (12 October 2022). https://www. whitehouse.gov/wp-content/uploads/2022/10/Biden-Harris-Administrations-National-Security-Strategy-10.2022.pdf.
⑤《國際法院規約》第38 條第1 款(丑)項:“國際習慣,作為通例之證明而經接受為法律者”。
⑥參見杜濤:《美國單邊域外經濟制裁的國際法效力問題探討》,載《湖南社會學》2010年第2期,第68-69頁。
⑦U.N. Doc. A/78/53.
⑧羅國強:《實在國際法的危機與強行法的作用——從朝鮮進行核試驗說起》,載《法學》2007年第2期,第44-43頁。
⑨U.N. Doc. A/RES/3281(XXIX).
⑩U.N. Doc. A/RES/66/186.
⑪U.N. Doc. A/RES/73/8.
⑫U.N. Doc. A/RES/57/5.
⑬U.N. Doc. A/RES/75/181 .
⑭ 羅國強、張陽成:《論國際輿論對國際法的影響——兼析對解決東海南海島嶼爭端的啓示》,載《南洋問題研究》2013年第3期,第9-18頁。
⑮羅國強:《新冠疫情“法律戰”關鍵點分析——從宏觀國際法的角度》,載《國際論壇》2021年第2期,第3-18頁。
⑯Christina Eckes, EU global human rights sanctions regime: is the genie out of the bottle?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European Studies, Vol.30, 2021, pp.255-269.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24年7月號,總第319期,P63-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