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案合辦,突破國有平台公司腐敗案
2022年初,陳俊帶隊查辦某國有平台公司原董事長陳某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案。國有平台公司具有政府公益性項目投融資功能,既是融資主體,又是建設主體,體量大、資產多、業務廣。其管理人員大多熟悉財務、法律、金融等專業知識,所以查辦平台公司案件的專業門檻較高。
對此,陳俊組織成立了以審查調查人員為骨幹,金融、會計專業人員為支撐的專案組。在專業力量的配合幫助下,專案組很快發現陳某在為國有平台公司融資過程中,以某民營企業的名義虛構財務顧問費,套取並私分國有資金1700餘萬元。
在對每一筆贓款的流向進行研判的過程中,陳俊發現,陳某還存在為掩蓋犯罪所得,通過民營企業負責人何某某、張某某等5人,以企業經營、投資理財等方式將贓款“洗白”的問題。
洗錢罪由公安機關管轄,按照監察法的相關規定,同一主體既實施了職務犯罪,又實施了其他犯罪的互涉案件,可以採取以監察機關為主調查、其他機關予以協助的分案辦理模式。但是監察機關與其他機關應該如何協作配合,法律並無具體規定。
一方面缺乏辦理洗錢案件及互涉案件的經驗,另一方面辦案人手緊缺,陳俊思來想去,琢磨出了一套“分案合辦”的模式,即及時分案——共同研判——同步到案——信息互通——協作審訊——同步移送。
在向主要領導匯報後,陳俊主動協調公安機關,及時移送相關問題線索和銀行交易明細等證據材料,並與公安機關共同分析案情、研判資金流向。為防止涉案人員毀滅證據,在紀檢監察機關對相關公職人員採取留置措施的同時,由公安機關對何某某等4人採取強制措施,並對外逃的張某某進行網上追逃。辦案過程中,雙方辦案人員互通信息、協作配合,在案人員均很快交代犯罪事實,張某某也懾於形勢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與此同時,紀檢監察機關與公安機關相互配合,將所有涉案贓款全部追回。移送司法機關後,陳某因犯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其餘涉案人員均受到應有的處理。“分案合辦”模式凝聚起強大的反腐敗合力,推進了追贓挽損,為全市紀檢監察機關辦理同類案件積累了寶貴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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