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也是競速騎行構成新的交通安全風險的原因所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那麼應該怎麼規範?北京交管提出的要求是“控制騎行速度,保持安全距離”,雖然要求有一定的模糊性,但是針對公路自行車的“高速”特徵有的放矢。從法律規定“舉輕以明重”的角度來說,既然電動自行車都不允許時速超過15公里,那麼說明在非機動車道裡,電動自行車以及公路自行車就都不應該超過這個速度,如今要管自行車,就一並要管電動車,如此才能體現路權分配的公平性。
其次,出於鍛煉目的的正常騎行和呼嘯而來的“騎行競速”,邊界不易劃分,執法時要注意避免一刀切現象,這需要相關執法部門在實踐中摸索出更加精準、精細化的方案。如今,可將嚴管嚴查的工作指向那些故意違章、挑戰法規、不顧他人安全的“飈車”行為,比如任意變道、闖紅燈、追逐競駛等作為監管重點。
競速自行車的確是一項新興運動,也構成了新的監管挑戰。它到底算是一個體育器械,還是算一種交通工具?該怎麼管?這些問題,可能要在實踐中摸索出合適的監管措施。讓人欣慰的是,包括北京交警在內的多地職能部門,都認識到了方興未艾的騎行運動需要規範。目前我們可能很難提出完美的規範方案,但是通過在實踐中摸索,相信可以在各方博弈和互動當中找到答案。無論如何,城市道路不是“競技場”,瘋狂的自行車飈車應該受到嚴格監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