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國兩制”台灣方案中文教權力的性質釐清
統一後台灣地區的文教權力將作何安排?探討這一問題首先需要弄清楚的是文教權力在“一國兩制”中到底是何種性質的定位。要回答統一後台灣地區文教權力的性質,一方面需要回到“一國兩制”本身,另一方面需要從已實踐案例中尋找答案。
(一)“兩制”台灣方案與國家結構形式的關係
“一國兩制”是解決台灣問題的最佳方式,但“一國兩制”的實踐是否意味著要改變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在論及“一國兩制”時,鄧小平指出“台灣作為特別行政區,雖是地方政府,但同其他省、市以至自治區的地方政府不同,可以有其他省、市、自治區所沒有而為自己所獨有的某些權力,條件是不能損害統一的國家的利益”。⑤換句話說,台灣雖然作為特別行政區,但一樣是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下的地方政府,其特殊性體現在它在不損害國家主權和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享有一些其他地方政府所沒有的權力。假若台灣方面欲謀求聯邦制下成員單位的自治地位,那就曲解了“一國兩制”的本真意涵,因為國家結構從單一制改為聯邦制,就表示變相要求承認台灣所謂的“主權”,也就意味著兩岸統一就是“主權和領土”的再造。因此,習近平總書記曾擲地有聲地強調“兩岸復歸統一,是結束政治對立,不是領土和主權再造”。⑥
從香港和澳門“一國兩制”的實踐中也可以得出如上結論。香港和澳門作為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但在本質上依然是中國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下的地方政府。誠如《“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開宗明義所指出的那樣:“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單一制國家,中央政府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內的所有地方行政區域擁有全面管治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不是固有的,其唯一來源是中央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不是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權,而是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務管理權。高度自治權的限度在於中央授予多少權力,香港特別行政區就享有多少權力,不存在‘剩餘權力’。”⑦不難發現,“一國兩制”無論是從制度設計的角度還是從具體實踐的角度看,都是以維護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為依循的。
毫無疑問,探索“一國兩制”台灣方案也不能脫離這個框架和邏輯。筆者認為在兩岸統一談判中對台灣地區的讓步,不是指要在國家結構形式上作出讓步,也不是要在權力性質上作出讓步,而是指在享有權力大小和範圍上的讓步。同時,台灣可以享有比香港、澳門或者其他聯邦制國家成員單位更大的自治,但其法律位階必須是單一制下的地方政府,否則就會掉進“獨台”或“台獨”所設的理論陷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