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婧:經查,2015年12月,百年春熙建投公司與11名自然人共同出資3000萬元成立百年春熙企管公司。百年春熙建投公司出資1350萬元占股45%,11名自然人共出資1650萬元占股55%,其中曾武出資300萬元占股10%,由其親屬盧某某代持。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百年春熙企管公司陸續支付3000萬元,收購四川某幼教公司的66%股份。2018年4月,11名自然人將股份轉讓給某實業公司,曾武從中獲利180萬元。
第一,《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明確,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得個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和有償中介活動,或者在本企業的同類經營企業、關聯企業和與本企業有業務關係的企業投資入股。從百年春熙企管公司的股權結構來看,百年春熙建投公司占股45%,是一個典型的百年春熙建投公司關聯企業,曾武的行為違反了上述規定。
第二,根據2015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曾武入股百年春熙企管公司後將其股份讓親戚代持,主觀上具有明知行為違規違紀並試圖逃避組織審查的故意。由此可見,曾武出資入股關聯企業並獲取股份轉讓溢價的行為,實質是利用職權,違規入股關聯企業,謀取個人利益,侵犯了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應根據2015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定性為違反廉潔紀律。
曾武利用職務便利,夥同李某、楊某承租國有資產後轉租,非法獲取巨額經濟利益,構成受賄罪還是貪污罪?
周婧:受賄罪和貪污罪在犯罪構成上的區別主要在於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不同。從主觀方面上看,受賄罪以獲取行賄人給付的財物(權力對價)為目的;貪污罪以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為目的。從客觀方面上看,受賄罪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貪污罪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
具體到本案中,主觀上曾武獲知百年春熙建投公司管理的A商鋪租期即將到期後,產生了夥同他人承租之後轉租賺取差價的意圖。客觀上曾武授意李某競拍A商鋪,並尋找潛在轉租對象。在A商鋪對外招租時,利用職權使丙公司中標,且中標價低於市場價格。在獲取轉租利潤後,曾武主導三人的分贓份額。由此可見,曾武利用職務便利,夥同李某、楊某承租國有資產後轉租他人獲利,相關獲利本應歸屬國有,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主觀目的和客觀行為,符合貪污罪的犯罪構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