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於2022年實施的《辦法》明確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是營養改善計劃工作的行動主體和責任主體”。那麼,《辦法》中明確的管理體制、供餐管理、資金使用與管理、採購管理等要求,就要在縣級人民政府主導之下,毫不打折地落地、落細、落實。如此,才能確保上述案例中,公開公示制度、公開招標程序均未被嚴格執行等情況不再發生。
讓所有的程序都在陽光之下運行,讓營養餐補貼的每一分錢都花在孩子們身上,需要社會再多一些“毫厘必究”的努力。說到底,不管是上述案例的事後發現,還是全國性審計後查出的貓兒膩,都屬於“亡羊補牢”。如何重申“零容忍”的原則,讓關口前移,讓事前、事中監管“防火墻”有效發力,值得進一步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