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道理,基本法賦權立法會議員審議財政預算案及其他法案,包括審議後否決這些法案,這種法律賦予之權力乃屬公權而非私權。公權乃必須根據法律規定行使職權間所行使之權力,而非為了本身個人政治利益或圖謀而可濫用之權力;前者是正常的行使權力,而後者是濫用公權之違法行為。另一例子是正常否決議會法案是合法的,但若有議員受賄賂而否決法案,則屬濫用公權的違法行為。
這分別是明顯的,亦符合普通常識,一般人應該明白。奈何有所謂法律學者似乎不明白這分別,更公開質疑為何視濫權行為為非法行為。究竟這些所謂法律學者是無知還是刻意混淆視聽,則衹有他們自己能解答。
串謀顛覆政權罪的核心問題乃是否有人透過協議濫用公權,借以達到顛覆政府的非法目的。若然,這種行為可以說是與初選毫無關係,亦不影響初選本身的合法性。在審訊期間,我們不想,亦不應,透過這些討論以正視聽,是因為我們不想影響法庭審議案件的獨立性和公正性。奈何我們是君子,但別有用心的是小人。只希望傳媒不要為小人所利用,成為誤導大眾的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