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若要說最離譜的抹黑,是有外媒借所謂的香港學者之口,聲稱股評在將來有可能被控觸犯國安條例。以《美國之音》為例,便借口有沽空機構曾於2012年發表涉及一間上市公司的沽空報告,被證監會於2016年提出研訊程序一事,抹黑當時政府是幫該公司“覆蓋一些負面的消息”,並指未來有人若發表不利內地企業的報告,揭露一些負面的內幕,當局會否用23條(維護國安條例)提告,指對方“洩露國家秘密”雲雲。
《美國之音》目的其實呼之欲出,不外乎想利用事件去製造白色恐怖。其實回顧當日案件,證監會提出研訊,是指對方一方面參與了沽空行為;另一方面在不諳中文、沒派員前往當地核實,以及自稱不具備核實資料的專業知識之情況下,有關機構發布未能確保真實性的資料,因而被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裁定違背《證據及期貨條例》第298條,即:罔顧或疏忽該資料是否某事關重要的事實方面屬於虛假或具備誤導性。
事實上,香港並非唯一為了保障金融市場合法權益,而要求資料散發人有責任核實消息真偽的地方,澳洲、英國和美國也有同樣效力的法律條文,可見外媒將此次研訊包裝成特區當局“保護”內地企業之舉,不過是建基於陰謀論。更可笑的地方是,外媒這邊廂想為涉案人士“漂白”,另一邊廂有關人士卻被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檢控,指控其使用了誘騙調包(bait-and-switch)策略,以虛假的借口誘使其讀者進行交易,繼而迅速扭轉方向,從他發布報告後的價格波動中獲利。
擾亂市場秩序本身已犯法
由是觀之,有外媒想透過陰謀論,意圖“漂白”某些外來投資者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甚至無故跟國安法例扯上連系,實在是其心可誅。事實已在在證明,即使是美國,對於發布未經證實真偽的資料,以此擾亂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也是毫不手軟。香港未來若遇上同類情況,當局亦只需引用相關本地法例便可加以規管,根本不可能用上維護國安條例。須注意,維護國安條例中的竊取或洩露國家秘密罪,有著明確的法律定義,一般投資者根本不太可能觸犯相關法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