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26日電/網評:台灣司法審判讓人“拍案驚奇”
來源:大公報 作者:朱穗怡
台灣南投縣前縣長李朝卿涉貪被判刑逾400年,最近全案定讞。400年刑期是一個什麼概念?如果人的一輩子有100年,那400年就意味著要坐4輩子的牢。但我們都知道一個人衹有一輩子,而一輩子能否活到100歲也是未知之數,但台灣的法院作出如此超乎“常理”的判決,李朝卿的罪行到底有多麼“十惡不赦”?
據台灣檢察部門的調查,李朝卿被控在南投縣長任內利用台風“莫拉克”、台風“凡亞比”受災重建等111件工程機會,單獨或與他人共同收取回扣。南投地方法院一審認定,李朝卿犯罪所得總計1948萬元(新台幣,下同),犯貪污罪共計111罪,依“經辦公共工程收取回扣罪”判處有期徒刑30年,褫奪公權10年。李朝卿辯稱“遭人誣陷”不斷上訴。台灣“最高法院”二審認為,李朝卿違法收取廠商回扣,謀取私利,不僅有愧職守,背棄縣民的托付與期待,還視法律為無物,“敗壞官箴,莫此為甚”。除去已經定案的17罪以及4罪證據不足無法定罪,其餘90罪合併為81罪,分別依貪污治罪條例,判李5年6月至6年2月不等徒刑,累計刑度超過400年,並駁回李朝卿上訴,全案落幕。
李朝卿收受回扣,觸犯了貪污條例,當然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只是其貪污所得總計1948萬元,就被重判400年刑期,但台灣地區前領導人陳水扁貪污、受賄所得共2.79億元,是李朝卿不法所得的十幾倍,豈不是應該被判4000年?
陳水扁2008年5月卸任後因龍潭購地案、南港展覽館及元大併復華等弊案被起訴,法院最終以貪污、洗錢等罪合併判決陳水扁20年刑期定讞。2015年1月陳水扁因身體狀況不佳,獲法務部門批准暫時出獄,保外就醫。正是“一去不復返”,陳水扁連續獲得38次“保外就醫”延期,等於“被釋放”,其生活幾乎與平常人無異。其實,根據保外就醫的條件,陳水扁必須遵守“不進會場、不上台、不演講、不談政治、不接受採訪”等規定,但他視相關規定於無物,這些年來,不僅剪彩、演說、站台助選、主持廣播節目,還召開記者會為自己纏訟的“公務機要費弊案”喊冤,去年甚至上街為洗錢罪被判刑1年的兒子陳致中請願,已嚴重違反保外就醫的規定,本應立即返回監獄繼續服刑,民進黨當局法務部門竟然“睜一只眼、閉一只眼”,任由陳水扁肆意妄為。由此可以預料,陳水扁將會“無限期”獲得保外就醫延期,剩下的約13年刑期形同“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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