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警感到有威脅便可開槍
據BBC介紹,美國各州規定警察應如何使用武力的法律在語言表述上各不相同,但最普遍標準是要“客觀上合理”。如果一名美國警察認為自己或在場的其他人即將受到傷害,便可以開槍,哪怕事後看來其實並沒有危險。地方檢察官在是否起訴警察方面擁有幾乎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權,只要他們認為開槍有理由,就不會起訴。
今年3月9日,加州一名患有自閉症的15歲少年手持利器追趕並企圖襲擊警察,被開槍擊斃。據美媒報導,這名少年名叫蓋納,案發當日他在家中破壞物品並襲擊家人。蓋納的家人撥打報警電話,但警察趕到現場後,蓋納手持5呎長的鋒利園藝工具意圖襲警。警方開槍擊倒蓋納,並在進行急救後將其送到醫院。蓋納最終不治身亡。
今年6月28日,紐約州尤蒂卡市一名13歲少年用仿真槍指向警察,被警方射殺。尤蒂卡市警方表示,這名少年及其同伴符合一宗搶劫案疑犯的外貌特徵,警方攔下他們進行調查。但這名少年拔腿就跑,邊跑邊拿出形似手槍的物品指向追趕他的警察。一名警察開槍擊中他的胸部,他被送醫後不治身亡。事後調查發現,他當時拿出的是一把仿真槍。(綜合報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