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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新華網) |
中評社北京9月27日電/據新華社報導,拐賣、拐騙兒童違法犯罪行為如何追償?勞動者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用人單位能否免責?高空拋物墜物如何定責……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於2024年9月26日發布,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解釋》聚焦民法典實施後,社會廣泛關注、審判實踐中亟需解決的重大爭議問題,力求以務實管用的條文,明晰責任,定分止爭,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
《解釋》明確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的侵權責任,將監護納入侵權責任調整的民事權益予以保護,加強對拐賣、拐騙兒童行為和其他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的侵權行為的民事制裁,與刑事制裁共同構成制裁違法、救濟權益的一體兩翼,切實保障公民基本權益,維繫親情穩定。
《解釋》明確被監護人侵權,由監護人承擔侵權人應承擔的全部賠償責任。同時,為避免非近親屬擔任監護人且被監護人本人有財產的情況下,完全由監護人擔責可能導致非近親屬不願擔任監護人,《解釋》同時規定“賠償費用可以先從被監護人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監護人支付”。
關於學生在校內遭受校外人員人身損害的責任承擔,《解釋》明確,學生在校內遭受校外人員人身損害的,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為第一責任主體,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教育機構承擔順位在後的補充責任;第三人不確定的,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教育機構先行承擔責任,並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關於工作人員犯罪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責任範圍,《解釋》明確規定,工作人員在執行工作任務中實施的違法行為造成他人損害,構成自然人犯罪的,工作人員承擔刑事責任不影響用人單位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在刑事案件中已完成的追繳、退賠可以在民事判決書中明確並扣減,也可以在執行程序中予以扣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