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來看,《辦法》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取用水,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用水,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等情形不繳納水資源稅。
《辦法》對超出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以及農村集中飲水工程取用水,授權地方減免水資源稅。
關於水資源稅和供水價格的關係,此次《辦法》也進行了明確,即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為水資源稅的納稅人,水資源稅與自來水價格實行價稅分離,通過稅收引導相關企業採取措施控制和降低水的漏損。
專家認為,相較前期改革試點,《辦法》進一步界定了水資源稅徵收範圍和對象,強化了稅收優惠政策的正向激勵引導作用。水資源費改稅對一般居民和企業來說,實際負擔不會有大的變化。同時,為了提高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節水型企業會得到鼓勵,而水資源消耗較大、粗放式發展的企業會進一步得到抑制。《辦法》規定,工業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達到國家用水定額先進值的納稅人,減征本年度20%水資源稅。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稅務等部門及時公布享受減征政策的納稅人名單。
水資源稅收入全部歸屬地方,將適當增加地方自主財力
值得關注的是,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後,水資源稅收入全部歸屬地方,將適當增加地方自主財力。
同時,為適當擴大地方稅收管理權限,《辦法》新增了地方可以減征和免征的稅收優惠政策,授權地方確定特定取用水的水資源稅核定方法和計征方式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