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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粵港澳大灣區的涉外法治創新
http://www.CRNTT.com   2024-12-26 00:19:34


 
  (三)港澳地區在國際上的特定締約資格

  雖然港澳地區與廣東省地方政府一樣,均是中國國內法的主體,受中國《憲法》的約束,但它們又不完全等同於廣東省地方政府,是兩個獨立的關稅區,在行政管理、立法、司法等方面具有高度自治權,包括一定的國際締約權。在參與國際經貿與某些特定的民商事活動時,香港和澳門分別是一些國際條約的締約主體。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3條,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區有關的外交事務。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依照其基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香港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自行參加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包括世界貿易組織(WTO)、世界海關組織和亞太區經濟合作組織等。目前,經中央人民政府授權後,香港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締結了超過260項雙邊協定,即有超過260項多邊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香港的特區政府代表還以中國代表團成員的身份,參加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或其他需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例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等。⑦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38條,中國締結的國際協議,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據情況和澳門的需要,在徵詢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決定是否適用於澳門。中國尚未參加但已適用於澳門的國際協議仍可繼續適用。澳門回歸前,中央政府通過外交行動和法律行動處理了158項多邊公約適用於澳門特區的問題,涉及外交、經濟、環保、人權等諸多領域。⑧澳門回歸後,澳門特區適用多邊條約數量逐年增加,2013年和2014年,中央政府與澳門特區政府一攬子解決304項國際海事組織條約及其修正案適澳等問題。截至2022年10月,適澳多邊條約(含議定書、修正案等)總數增加到約740項。當前適用於澳門特區的多邊條約涉及外交國防、投資貿易、環保資源、人權勞工、打擊跨國犯罪、反腐敗等諸多領域,為澳門特區融入國際規則和制度體系提供了條約法律保障。⑨

  條約是法律效力較強的約束主權國家的非“主權國家國內立法機關制定法”性質的涉外法治的法律淵源。⑩《大灣區規劃綱要》強調,未來還要充分發揮港澳地區在國家對外開放中的特殊地位與作用,支持香港、澳門依法以“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名義或者其他適當形式,對外簽署自由貿易協定和參加有關國際組織,支持香港在亞投行運作中發揮積極作用,支持澳門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加入亞投行,支持絲路基金及相關金融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

  三、大灣區在涉外法治領域的創新實踐

  大灣區的一體化,涉及多中心、多平台的同步共建,需要活力與秩序的動態平衡。黨的十八大以來,大灣區的規劃層次、緊密程度、開放程度不斷走高,中央和三地政府間不斷創新模式,促進內地、域外、國際的多層面規則對接與法治融通。大灣區的涉外法治創新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涉外立法創新

  涉外立法是涉外法治的基礎,是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的關鍵環節。大灣區的有權立法(含一般性立法與行政立法)主體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及其各部委所代表的全國性的中央立法主體,廣東省人大及其省級政府、珠三角九市的市級人大和地方政府、港澳特別行政區立法機構及特區政府等地方性和區域性的立法主體。大灣區的法治建構首先始於涉外立法創新。

  從廣東省提出大灣區的初步構想,到中央立法規劃和支持,再到中央協同粵港澳三地簽訂區際協議,或是促成粵港澳互相間的三地或兩地協議(含粵港、粵澳、港澳),多個有權立法主體創造性地通過中央統籌、地方落實,區際協同與協調的立法方式,構建起特色化的大灣區法律法規體系。

  2005年,廣東省制定《珠江三角洲城鎮群協調發展規劃》,較早提出了劃分“粵港澳跨界合作發展地區”的行動計劃。該計劃在國家發改委2008年發布的《珠三角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中得到支持,形成了大灣區的雛形。2016年國務院《關於深化泛珠三角區域合作的指導意見》提出要“攜手港澳共同打造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世界級城市群”。2017年香港回歸20周年之際,國家發改委協同粵港澳三地政府,在香港簽署《深化粵港澳合作 推進大灣區建設框架協議》,運用區際協議的立法模式,開創性地拉開了以立法協同及協調方式來統籌推動大灣區建設的序幕。2018年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正式設立,並在8月舉行了第一次全體會議,時任國務院副總理韓正出任組長,時任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和澳門特首崔世安均擔任小組成員。2019年2月,國務院正式發佈《大灣區規劃綱要》。這是指導大灣區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合作發展的重要的綱領性文件,系統規劃了大灣區建設與發展的目標與方案,並將珠海橫琴、深圳前海、廣州南沙設為大灣區的重大合作平台。

  大灣區的區際協議立法模式也被理論界歸納為立法協同模式。但是,對於立法協同的具體含義,學界也有不同看法。有學者從概念上區分了“立法協同”與“協同立法”,認為粵港澳大灣區語境下的“立法協同”指大灣區各個主體包括中央通過立法方式對灣區發展的法治環境進行協調式的構建,并特別強調中央統籌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因而區別於“協同立法”,因為後者僅指地方間的立法協調。⑪筆者認為,大灣區的涉外立法創新,既包括立法協同,也包括協同立法或是立法協調,是一種系統觀念指導下的統籌立法模式。

  (二)創新中國的區際法律衝突規則

  區際法律衝突并不是大灣區獨有的問題,也不是現代法律制度背景下才有的問題,而是泛指一國內部不同地區存在法律制度之間的衝突。自秦朝以降,中國一直單一地適用內域法來調整法域之間利益衝突和法律衝突。⑫但是,粵港澳三個法域各自有其立法權、司法權與終審權,而中國《憲法》和港澳基本法均未規定一個中國原則下不同制度、不同法域間的法律衝突如何化解。

  目前,大灣區的區際法律衝突主要有以下特徵:一是,粵港澳三地均隸屬於中央人民政府,使得大灣區的區際法律衝突并非國際法律衝突。二是,港澳地區的法律制度受殖民宗主國影響。香港承襲英國法,屬於普通法系;澳門則承襲葡萄牙法,屬於大陸法系。因此,粵港澳三地不僅是三個法域,還是三個法系。不論粵港澳三地,還是粵港、粵澳兩地均存在法律衝突可能,港澳兩地之間也存在法律衝突可能。三是,粵港澳三地所屬法域都有自己的終審法院,并無法院可以超越三法域之上對終審判決的可能衝突加以裁判,或者說,在解決區際法律衝突方面,無統一終審法院加以協調。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其第17條明確規定“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問題,參照適用本規定”。⑬由於《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主要用以解決中國與外國的國際民商事法律衝突,上面的“參照適用”規定說明,中國把涉港澳民商事關係作為涉外民商事關係處理,參照適用國際民商事法律衝突的規則加以解決。目前,大灣區所涉區際法律衝突中的民商事法律衝突解決路徑仍然是國際私法領域的研究熱點。⑭

  由於刑事案件社會危害性更大,內地與港澳之間尚未簽署明確的解決刑事管轄衝突的統一協議或制定統一立法。但是,通常認為,港澳地區與內地之間在解決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時,并不直接適用“政治犯、軍事犯不引渡”“雙重犯罪原則”等這類解決國際刑事管轄權衝突的原則規則。⑮現實中,三地之間主要通過高層協商、個案協查、警務合作、默契執法等模式加以協同合作。譬如,香港警方與廣東警方已先後建立了高層定期會晤、情報交流、案件協作、聯合行動、培訓交流等合作機制,并聯手偵破了一系列重特大跨境犯罪案件。依據粵港兩地警務合作機制,自2000年到2021年間,廣東公安機關已向香港警方移交港人通緝犯共184名。⑯

  (三)CEPA和國際經濟法相關規則的對接與創新

  在粵港澳三地中,香港和澳門均於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為WTO締約方。2001年,中國內地進入“入世”年,港商對此既憧憬,又擔心失去以前的優勢。董建華在當年的赴京述職期間,提出了兩地建立“類自由貿易區”的構想。中國內地在2001年12月正式成為WTO成員後,粵港澳三地的合作進入全新階段。2003年6月29日,中國內地與香港簽訂了《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10月17日與澳門簽訂了《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這兩個協議簡稱為CEPA)。

  CEPA成為我國開放程度最高的自由貿易協議,被譽為貫徹“一國兩制”基本方針的新舉措和構建大中華經濟圈的起點,具有“保留政治多元化,實現經濟一體化”的基本含義。國際上通常的自由貿易區(FTA),主要指國家之間的互惠安排,而CEPA被稱為“類自由貿易區”,是一種不同於FTA,但與WTO兼容的經濟整合模式。FTA主要指一種關稅方面的自由貿易模式,而CEPA是兩個或多個經濟體之間的經濟自由化,不衹涉及關稅減免,并且,鑒於WTO主要適用於貿易領域,超出WTO的經濟事項,粵港澳還可以根據大灣區的發展需要自行決定。⑰

  2010年,粵港政府簽訂《粵港合作框架協議》,2011年粵澳政府簽訂了《粵澳合作框架協議》。為了打造世界先進製造業、建設現代服務業基地,國務院在2012年先後批復了前海、橫琴、南沙規劃,構築香港和珠江三角洲之間的金融合作區域,這為加速粵港澳之間的融合及建立大灣區經濟合作區創造了有利的條件。此後,內地與香港、澳門又分別在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投資、經濟技術合作等領域簽訂了系列的補充協議和次級協議。

  2019年《大灣區規劃綱要》出台後,大灣區的CEPA開始邁向“升級版”。統計顯示,2003年內地與香港的貨物貿易總值為15282億港元。在全面實施CEPA後,內地與香港的貿易不斷增加,貨物貿易總值在2022年增至46484億港元,平均每年增長6%。服務貿易方面,內地對香港服務業開放部門達153個,占世貿組織全部160個服務貿易部門的95.6%。從投資來看,內地是香港最大的境外直接投資目的地。通過CEPA,多個香港領先的領域,例如金融、法律、建築及相關工程、檢測認證、電視、電影、旅游等都增添了開放措施,也包括多項在粵港澳大灣區九市先行先試的開放措施,讓香港企業和專業人士可以優惠待遇在內地開設企業和發展業務。⑱

  2021年商務部印發《“十四五”商務發展規劃》,提出要“推動內地和港澳三地共建單一自貿區”。單一自由貿易區是大灣區落實“一國兩制”方針的又一重大創新。其本質是自貿區,但由三個不同關稅區共建,且同屬於一個主權國家,所以叫單一自貿區。2023年6月,國務院發布《關於在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制度型開放若干措施的通知》。2024年2月,商務部發布《自由貿易試驗區跨境服務貿易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4年版)。大灣區推動三地單一自貿區建設的步伐正在加快,在實現經濟一體化方面的法治創新成果日益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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