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1月23日電/設在荷蘭海牙的國際刑事法院21日向以色列總理內塔尼亞胡、前國防部長加蘭特,以及巴勒斯坦伊斯蘭抵抗運動(哈馬斯)軍事指揮官穆罕默德·迪亞卜·易卜拉欣·馬斯里發出逮捕令,指控他們犯有反人類罪和戰爭罪。
新華社報導,國際刑事法院逮捕令有多大效力?各方作何反應?未來可能產生什麼影響?
效力幾何
與同樣設在海牙的聯合國國際法院不同,國際刑事法院並非聯合國下屬機構,而是依據2002年7月生效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簡稱《羅馬規約》)設立的政府間組織,主要由西方國家推動和主導。根據《羅馬規約》,國際刑事法院一旦簽發逮捕令,締約國有法律義務予以執行。
國際刑事法院官網數據顯示,該機構目前共有124個締約國,包括歐盟全部成員國和巴勒斯坦。大約70個國家沒有加入《羅馬規約》,包括以色列和美國。
國際刑事法院在發佈逮捕令的聲明中指出,儘管以色列不是締約國,但巴勒斯坦加入《羅馬規約》賦予其對發生在巴勒斯坦領土上有關案件的管轄權,無論涉案國是否為締約國。
波黑巴尼亞盧卡大學國際關係學教授米洛什·索拉亞分析說,儘管國際刑事法院的逮捕令具有法律效力,但法院本身沒有執法力量,只能依靠締約國執行逮捕令。即便是締約國,也並非總是選擇執行逮捕令。國際刑事法院針對以色列領導人和哈馬斯領導人發佈的逮捕令具有重要象徵意義,但其實際效力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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