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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中國海警法適用南海維權
http://www.CRNTT.com   2025-05-03 00:06:34


 
  從國際法角度看,越南和馬來西亞分別主張萬安灘和曾母暗沙屬於從越南大陸和婆羅洲島產生的EEZ的一部分,再依“裁決”否認中國在此擁有基於《公約》和習慣國際法的EEZ、大陸架和歷史性權利和管轄權。因此,中國依據《海警法》第16、17、18條在此海域對其油氣作業活動的管轄和執法可能被批評為侵犯越、馬在其EEZ的主權權利和管轄權。然而,基於中越和中馬兩兩主張的海域重疊,國際法就爭議海域不禁止各聲索國執法。需注意的是執法手段應避免違反國際法,尤其是在依據《海警法》第22條使用武器時需符合國際法規定的目的、限度和程序。此外,包含我國在內的大多數國家採取“國家主權豁免理論”的“限制豁免主義”,油氣作業活動作為一種以商業交易為目的的行為,不享有管轄豁免。因此,外國國有公司及人員開展油氣作業活動的過程中涉及對我國國家或公民犯罪的,不能享受刑事管轄豁免。

  四、結論

  綜上,作為打擊侵權行為的維權依據,《海警法》第16-18條可對付為仁愛礁提供補給的菲國民用船舶和在萬安灘及曾母暗沙從事海洋資源開發的馬國及越南船舶。第20條可處理仁愛礁坐灘船及菲國軍人、菲國在中業島及越南在染青沙洲等修建的建築裝置。第21條可適用於為仁愛礁提供補給、擅闖黃岩島潟湖、在牛軛礁附近海域實施“漁業管理”的菲國海警船、公務船、軍艦以及在仙賓礁滯留的菲國海警船。第22條可應對於仁愛礁坐灘船上的菲國軍人、西沙群島侵漁的越南漁船和在萬安灘和曾母暗沙建造油氣平台的馬國和越南國有公司。第23條則可制裁於西沙侵漁的越南漁船以及在萬安灘和曾母暗沙建造油氣平台的馬國和越南國有公司。上述條款的適用係符合國際法賦予中國(作為海洋劃界爭端當事國)在重疊海域的權利。海警依法實施強制拆除、強制驅離、拖離措施時,仍需注意“禁止使用武力原則”的國際法規範。使用武力“前”必須等待“契機”,使用武力“時”必須遵守國際法對使用武力的“目的”、“限度”和“程序”的規範。建議參考國際法院判例而對《海警法》第三章有關海上安全保衛的條款和第六章有關使用武器的條款制定細則,以降低違反國際法的風險。

  其次,《海警法》第四、五章以及《第一號令》和《第三號令》適用於南海仁愛礁維權、西沙漁業維權、萬安灘和曾母暗沙單邊油氣資源開發維權,針對的是菲國民用船舶上的人員、越南漁民以及越南和馬國國有公司的人員違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觸犯刑事犯罪的情形。“國家主權豁免原則”能阻擋中國海警對外國軍人及公務員行使刑事管轄,《第一號令》遂不便適用於⑴仁愛礁坐灘船及菲國軍艦和政府船舶上的菲國軍人和公務員、⑵在南沙執行單邊島礁開發建設行為的菲國和越南政府、軍隊及海警人員、⑶侵闖我國黃岩島潟湖及領海的菲國軍艦及政府船舶上的人員、和⑷在牛軛礁和仙賓礁硬推“漁業和海洋環境保護管理”的菲國海警船和公務船上的人員。

  總之,《海警法》為我國南海維權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礎,但在執法時仍應審慎應對法律爭議。本法的核心條件是“我國管轄海域”一詞,適用南海各方較量時,對手國常抬出碎裂中國南海領土主張和極小化中國南海海洋權利的“裁決”,妄稱“核心條件”不存在於當下,⑲故批駁“裁決”仍是鞏固《海警法》適用於南海之根本。最後,在黃岩島宣佈領海基線,是具體化“我國管轄海域”的妙招。建議中方儘快在南沙島礁公佈領海基點基線,完整制衡菲國的《海洋區域法》。

  基金項目: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項目號:22VHQ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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