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1月5日電/台灣5名里長被指具大陸國籍,“內政部”去函要求按“國籍法"辦理,遭質疑搞“兩國論”。
根據《中時新聞網》報導,台“內政部”今天說明,“行政院”2023年5月24日函文已指出,中國大陸人民與“中華民國”“國民”明顯有別。按“憲法”、“國籍法”等規定,過去認為大陸人民已具有等同“我國”“國民”之解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
“內政部”說明,“行政院”前以2023年5月24日院台法長字第1121023848號函明確指出,兩岸條例自1992年公布施行迄今已逾30年,“兩岸互不隸屬為兩岸現況和既存事實”,中國大陸人民與“中華民國”“國民”明顯有別。依“憲法”第3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2000年“國籍法”修法已將定義“國籍”之用詞由“中國人”修正為“中華民國國民”,“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條第1款也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是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因此,“內政部”表示,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過去認為中國大陸人民已具有等同“我國”“國民”、公民之解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