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正確認識國家憲法
可惜的是回歸初期,香港一些法律學者,甚至資深大律師對普通法和大陸法國家如何處理憲法問題瞭解不深,才出現了所謂“人大常委會作出憲法解釋是破壞法治的行為”的誤解。這些誤解為“一國兩制”帶來了不少的無謂衝擊,甚至挑撥了西方國家錯誤認為在“一國兩制”下法治不全的荒誕說法。
奇怪的是,批評特區法治的人從來沒有想過法庭並非至高無上,而是執行法律的先鋒,法庭可以解釋法律,甚至延伸法律原則,但最基本的法律制訂還是交由議會。就我國憲法而言,憲法列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主要職權包括修改憲法和監督憲法的實施。而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委員會履行解釋憲法和監督憲法的實施的責任,是憲法設計的一部分,根本不可能被視為是“違反法治”。奈何香港特區不少人對國家憲法一知半解,權威的憲法學者卻如鳳毛麟角,這是我們法制下的一大弱點,必須正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