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2月5日電/據大公報報導,《大公報》就有關電動行李箱的問題向特區政府查詢,發言人回復表示,根據《道路交通條例》(《條例》)(第374章),“電動可移動工具”由機械驅動,符合“汽車”的定義,必須要領牌方可使用。然而,“電動可移動工具”的設計與構造一般未能符合適用於汽車的法定安全要求,故運輸署不會根據《條例》登記或發牌予“電動可移動工具”。在道路上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會被視為駕駛未領牌的“汽車”,因而違反相關法例。
最高監禁三個月
發言人又指,在道路或私家路(包括行人道)上駕駛未領牌的指明種類車輛,可能觸犯《條例》第52條所訂的罪行,初犯者可被判處第二級罰款(即5000元)及監禁三個月。有關可供人騎行的電動行李箱有可能被視為未領牌的“汽車”,警方可根據適用的條例執法。
機管局發言人回復《大公報》表示,根據機場管理局附例(第483章,附屬法例A)第22條列明,任何人不得未獲該局事先許可而在客運大樓或地面運輸中心任何不屬道路、泊車區或其他指定供車輛使用的區域的部分停下、停泊或使用任何車輛(包括電動車輛及拖車,但不包括傷殘人士用作交通工具的車輛);或在附例適用區的任何部分使用滾軸溜冰鞋、溜冰鞋、滑板或其他相類的器材走動、滑行或移動。違者可被判處第三級罰款(即10000元)及監禁三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