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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學者論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建設模式與路徑
http://www.CRNTT.com   2025-04-13 00:17:27


 
  二是政策工具。首先以高水平制度型開放暢通兩地要素流動。貿易方面實施以“一線放開”、“二線管住”為特徵的“境內關外”特殊監管制度,投資方面遵循准入負面清單,人員流動方面,採用高度便利的分線管理和通關檢疫制度,等等。其次以機制對接構築兩地產業創新融合新平台。“澳門註冊+橫琴生產+國際資源+成果共享”模式可充分發揮澳門品牌、研發與內地的空間、資源優勢,形成合力、有效推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第三以規則銜接推進兩地生活環境趨同發展。圍繞法律法規銜接、社會保障體系對接、職業資格認證等方面成立相應服務機構、組建跨部門“專責小組”,實施兩地民生體系的對接。

  三是建設成果。合作區歸納出“國家部委支持+省協調推動+合作區落實”的規則銜接路徑,提升了琴澳特色產業,如中醫藥產業在國際市場中的話語權和競爭力;以高水平制度型開放,有效促進區域內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方便澳門居民往來琴澳生活就業,實現科研數據跨境流動,支持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成為堅守“一國之本”、善用“兩制之利”原則的生動實踐和新典範。

  (三)歐洲次區域的“以多元治理結構推動創新為核心”發展模式

  歐洲次區域跨境合作區建立在歐盟一體化制度體系之下,合作主體間經濟發展差異性不大,且制度發展高度趨同,合作的方向不僅著眼於破除要素跨境流動障礙,更是上升為推動創新要素合作、促進高科技產業集聚,依托跨境合作區資源與政策打造世界級產業集群,因而取得的成果也較前兩類發展模式更豐富。這其中,奧瑞桑德跨境合作區(丹麥-瑞典)和上萊茵河跨境合作區(法國-德國-瑞士)是歐洲經濟一體化框架下兩類次區域合作典範。兩者都注重構建多層次治理結構促進區域創新發展。

  一是基礎條件。基於歐盟體系下的各項法規、《申根協定》以及歐盟與瑞士的自由貿易協定等,兩大區域內均基本實現要素跨境自由流動。人員流動不受限制,數據可自由跨境流動,外資幾乎沒有進入門檻,貨物貿易基本不徵收關稅①,也沒有碳關稅,僅上萊茵河跨境合作區資金流動仍有一定限制②。

  二是政策工具。奧瑞桑德合作區主要依靠“三螺旋”組織架構推動產業縱深化發展。以生物醫藥為例,合作區充分利用來自政府組織、科研資源和企業網絡的“三螺旋”集成資源,提供產業所需政策環境、技術人才、資金來源和信息互通平台。其中,奧瑞桑德大學是跨國高校聯盟,匯聚了區域內的大量技術人才,是生物醫藥業創新研發的根本保障;為實現信息互通成立中介組織,為企業商業投資和成長提供服務,對促進產業集聚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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