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2月20日電/澳門新華澳報20日發表富權文章:新舊法並用“大罷免”會否變成“大混亂”?以下為文章內容。
台灣地區“立法院”上會期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案,在“行政院”提出“覆議案”遭“立法院”國民黨和民眾黨“立委”多數否決後,“立法院”於本月十二日將法案送出,依規定,賴清德必須在收到咨文後,十天內完成公布,而賴清德則於於前日公佈“選罷法”修正後條文,並於今日起生效。賴清德一反此前“怨懟”“選罷法”修法的態度,趕在收到咨文後六天內就“爽快”地“提前”公佈“選罷法”修正後條文,顯然是要“將計就計”,要搶在國民黨和民眾黨發起“以罷制罷”,也啟動“罷免”民進黨“立委”之前,公布提高“門檻”及增加難度的“選罷法”修正條文,以保護民進黨“立委”。
實際上,“中選會”昨日宣布,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公布施行日起提出的公職人員“罷免案”,適用新修正的法律規定;至於前述法律修正公布施行前提出的公職人員“罷免案”,依該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發布選舉公告之選舉,或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之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的規定,還是適用修正前的規定。
因此,以今日為界,之前提出的“罷免”提議,適用舊法者,隨後連署、投開票等各階段也適用舊法;而從今日起提出的“罷免”提議,送件適用新法者,連署、投開票等各階段都適用新法。
而按照新法,在“罷免案”的第一階段連署提議,雖然連署人數仍然是個被“罷免”目標所在選區選民人數的百分之十,但新法規定“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於提議及連署時應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而“中選會”為配合該新修訂條文,修正《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增列提議人名冊及連署人名冊未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不予受理,及國民身分證影本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應予刪除等規定。而提議人名冊及連署人名冊格式,則增列黏貼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的格位。“中選會”也於昨日將修正後提議人名冊格式上傳其網站“選舉罷免表單下載”專區。
“中選會”昨日還提醒指出,此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法也新增利用他人個人資料偽造、假冒提議或連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請民眾務必遵守法律規定,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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