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裁判結果
本案經江西省新幹縣人民法院審理,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籲某、方某文利用電信網絡詐騙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三人共同實施詐騙犯罪,相互配合,地位、作用相當。三人到案後均坦白罪行,自願認罰,方某文、籲某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已全額退賠給103名被害人,可酌情從輕處罰。楊某曾因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被判刑,有犯罪前科,予以從重處罰。綜上,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方某文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籲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典型的網絡“刷單”詐騙,欺騙性很強。慣常套路是,不法分子打著“網絡兼職”旗號,以給付傭金為誘餌,讓受騙者墊資做任務,騙取預先支付的款項。被告人楊某曾因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被判刑,本應深刻反省,積極改過自新,重新融入社會,但其不思悔改、重操舊業,繼續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再次受到法律嚴懲。本案警示社會公眾,所謂“刷單”賺錢,其實是騙子在賺你的錢,腳踏實地賺取合法薪酬才是正道。
案例三
被告人肖某誠等2人詐騙案
——從嚴懲處招募、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