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2月27日電/澳門新華澳報27日發表富權文章:從賴清德“禁令”看“立委助理”制度。以下為文章內容。
台灣地區民進黨昨日召開中常會,針對民進黨近日爆發該黨籍台北市議員陳怡君、“立委”林岱樺深陷助理費爭議,通過了由黨主席賴清德提案的禁止黨內所有民選公職聘任配偶與三等親內親屬擔任公費助理的決議。若現有聘任情形,給予六個月進行人事調整,未來將以黨紀要求落實。
賴清德在中常會上表示,民進黨的民選公職都是台灣人民栽培出來的,許多公職競選時,民眾都擔任志工協助。當選後,民意代表助理團隊比照《公務人員任用法》,不得任用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因為家人可以擔任志工,但不宜擔任公費助理,避免引起社會非議,使黨形象受損。
賴清德親自提出這個禁止民選公職聘用配偶與三等親擔任公費助理的決議案,表面上是為了維護民進黨的形象,但可能也帶有以此方式來抵消外界對檢調機構查辦黨籍“立委”林岱樺是黨內派系鬥爭的負面議論的意圖。實際上,在林岱樺案中,其充任其“立委”助理的胞弟涉案,是該案的一個重要案情關節。這正好讓被林岱樺間接指控“政治干預司法、司法干預初選”的賴清德,有了一個以提出禁止黨內民選公職聘用配偶與三等親提案來作“反制”的借口。
按照台灣地區的民法規定,三等親是:一等血親:父、母、子、女。一等姻親:岳父、岳母,公公、婆婆。二等血親:兄、弟、姊、妹,爺爺、奶奶,姥爺,姥姥,孫子、孫女。二等姻親:大舅哥、小舅子、大小姨子和他們的配偶,大伯小叔大姑小姑和他們的配偶。三等血親:二等血親尊親屬的上下一代,二等血親卑親屬和二等血親同輩的下一代。
由此可見,三等親的範圍很廣,牽涉面很大,因而賴清德的這提案,有矯枉過正之嫌,可能會“死得人多”,民進黨的五十一名“立委”和數百名縣市議員,其聘請的助理可能會有數千人失業,而且要在半年內招聘可以立即熟練上手的助理以填補空缺,並不容易,將會影響這些黨籍“立委”及縣市議員的參政品質和效率。
民進黨民選公職聘用其配偶及三等親作助理,最典型的事例是陳水扁的妻子吳淑珍。一九八六年六月,陳水扁因“蓬萊島雜誌案”入獄;十二月吳淑珍代夫出征,代表剛成立的民進黨參選第五次“增額立委”,並以選區第七名(應選八名)當選,陳水扁出獄後擔任其特別助理。隨後,民進黨民選公職就興起了由配偶及親屬擔任助理的潮流,許多民進黨的風雲人物都是“弄潮兒”。因此,賴清德的這個“禁令”,頗有“打臉”陳水扁及一眾民進黨高層人物的意況,甚至可能連曾經擔任過“立委”的自己也未能倖免。
台灣地區朝野各政黨及無黨籍的民選公職尤其是“立委”,聘請親屬擔任助理,除了確實是有實際需要,甚至有一些親屬助理還發揮了很好的弼輔作用之外,也是為其親屬安排就職出路甚至是“吃空餉”的一個途徑。實際上,高虹安所涉的“貪污詐領助理費案”,其中一個重要情節就是讓其男友以“立委助理”的名義“吃空餉”。
“立委”助理的制度,源於《“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其中第三十二條規定:“『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第三十三條則規定:“各黨團置公費助理十人至十六人,由各黨團遴選,並由其推派之委員聘用之;相關費用依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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