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又強調,根據香港法例第172章《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六條“對未獲授權而售賣門票的限制”,如門票或門券是授權或看來是授權進入根據條例獲發牌的公眾娛樂場所,則任何人不得以超過該東主、管理人或籌辦人就活動所定的款額的票價,售賣或要約出售該等門票或門券,或展示或管有該等門票或門券以供出售,或游說他人購買該等門票或門券。任何人違反以上條文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元。
公開發售的開幕禮門票採用實名制登記,體育專員蔡健斌早前表示,兌換實體門票後可轉贈親友,屆時觀眾持實體門票入場時毋須再核對姓名,但提醒市民不得“炒黃牛”。 |